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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加码楼市调控:商品房获预售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全部上市

吴觉/南湖晚报
2018-06-15 12:45
地产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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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开盘、价外加价、领出预售许可证的房源分批销售……从2016年起,伴随着嘉兴楼市的火爆,一系列乱象也出现了。随之而来的是,市民对于规范市场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继前期出台了“嘉五条”、《关于对嘉兴市本级房地产市场开展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文件后,6月13日,嘉兴市建委等9部门终于再次“出招”了,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剑指房地产市场。

多角度出击 规范新建商品住房的销售

为进一步规范嘉兴市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遏制投机炒作,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建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其内容主要涉及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加大各部门执法查处力度、加强部门联动监督等。

在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方面,《通知》明确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健全商品住房公开销售制度、严格落实购房实名制、严禁价外加价、维护购房贷款权益、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市住房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不得分幢、分单元、分层、分批销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认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销售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车位、储藏室价格以及是否委托经纪机构销售、是否全装修出售等内容。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全部准售房源、‘一房一价’、销售承诺书及销售结果,便于购房者对车位、装修售价及相关信息内容进行合理预期。”

针对此前我市出现夜间开盘等现象,《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合理安排开盘时间和销售方式,避免在夜间(20:00至次日8:00)进行项目开盘和销售活动,意向购房人数多于准售房源的,宜采取摇号等方式公开销售,也可邀请公证机构全程监督。

对于价外加价,《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经纪机构应按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价格对外销售,不得收取备案价格之外的其他任何价款或费用,不得以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维护权益该找谁 不同部门职责看清

在实际购房过程中,市民如果遇到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销售等市场乱象,该找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市住房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房地产市场各类行为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建设部门查处下列行为: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销售商品房;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擅自截留挪用购房人预购房款或者不将购房人预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承接新建商品住房代理业务的经纪机构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其他违反房地产代理服务相关规定提供经纪服务行为。

2.发改(物价)部门查处下列行为:商品房销售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或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3.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下列行为:经营者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有奖销售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业务;违反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他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4.公安部门查处下列行为: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购房人公民个人信息;利用自媒体公众号等网络媒体炒作渲染房地产、散布房地产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在房地产交易活动中诈骗公私财物;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5.国税、地税部门查处下列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在房地产销售经营活动中的偷税、逃税行为;其他违反税法的行为。

6.银监部门查处下列行为:监管银行未按要求受理、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申请资料,超前超额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

另外,记者获悉,接下来各部门将加大联合执法整治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主体依法严肃查处,并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制度,科学评定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推行信用评价成果与行政审批挂钩机制,对严重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实行“黑名单”制度。

(原题:《政策“加码” 我市重拳出击住房销售乱象》)

    责任编辑:刘畅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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