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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案再审:检察员说明为何顾雏军不能申请贾春旺出庭作证
6月13日至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法庭最后宣布择期宣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等渠道进行了全程图文直播。
6月14日下午,进入第二轮法庭辩论,顾雏军再次申请贾春旺出庭作证,对此,出庭检察员专门进行了说明。
而根据此前宣读的庭前会议报告,对于辩方申请贾春旺出庭作证的问题,检方认为贾春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范围,合议庭经研究认为,检方意见成立。
审判长裴显鼎:现在由原审被告人发表第二轮意见。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我申请贾春旺作为证人出庭,最后由于最高检几位办案检察官的反对,未能出庭。贾春旺在2005年对本案的观点是立案动机不纯,不符合立案条件,本案证据不全不起诉受理。到现在为止,我知道贾检还是维持他原来的看法。我认为检察员的观点是倒退的,2005年检察院就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检察院应当保护产权。我上次就说现在的检察员并不能代表检察院的精神。
审判长裴显鼎:顾雏军,我提醒你,现在是法庭辩论的第二轮,意思是你听了检察员的第一轮发言后,有针对性的进行答辩,而不是就本庭开庭以来,甚至在庭前会议就已经解决的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发表意见。现在又讲某某人持什么观点,今天的庭审我们都是图文直播,本庭提醒你注意你的陈述。
检察员:向法庭请示,辩论还是按照被告人顺序进行,但是我想针对顾雏军的申请做一个说明。
审判长裴显鼎:检察员发言。
检察员:被告人顾雏军申请贾春旺同志出庭作证,没有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主要理由是:第一,贾春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即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有关机关做出陈述的人。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是指亲眼见到、亲耳听到犯罪行为发生,或者亲眼看见到、亲耳听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对案情的叙述等,因而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很显然贾春旺不是本案的证人。第二,顾雏军之前也有反映过类似情况。经我们调取查阅档案材料,最高检党组会、检委会均未开过相关会议讨论顾雏军案件,贾春旺同志也明确表示,没有讲过顾雏军所述的内容,也没有表达过愿意出庭的意愿,更没有哪位中央领导对其作出说明,或说过愿意出庭作证的意思。申请法庭依法驳回顾雏军的申请。
审判长裴显鼎:顾雏军不按照法庭的组织,在辩论阶段提出了已经在庭前解决的申请贾春旺出庭的请求。鉴于顾雏军提出作证请求超出辩论阶段的审理范围,检察员做了说明,请法庭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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