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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监督监狱为何要将“派驻”检察改为“巡回”检察

人民日报
2018-06-14 18:07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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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6月起在8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开展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改变目前检察机关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主要采取派驻检察的监督方式。

为什么要将“派驻”检察改为“巡回”检察?这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王守安。

记者:最高检为什么要开展这项改革试点工作?主要考虑是什么?

王守安: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一项重要职责。新形势对于检察机关创新监狱监督理念,改进监狱监督方式,提升监狱检察工作整体质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近年来,实行派驻检察为主的监督方式,客观上对于强化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的监督、促进监狱依法严格文明规范执法、强化罪犯合法权益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在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方面,加强了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等“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同步监督,认真受理罪犯举报、控告和申诉,注重保护罪犯合法权益等。

但与此同时,这一监督方式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派驻检察人员相对固定,缺乏必要的交流轮岗,有的长期派驻在一个监狱,导致监督敏感性不强,甚至被“同化”,进而出现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监督流于形式、缺乏实效的问题,监督质效不够理想。

记者:试点工作包含哪些主要内容?将采取哪些措施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王守安:按照方案,试点检察院将以现有派驻检察人员为基础,组成若干个检察官办案组,对监狱执行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规定情况,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面检察,重点是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活动检察;监管安全防范检察;戒具使用和禁闭检察;罪犯合法权益保障情况检察等。办案组还承担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等日常办案任务。

对于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问题,试点方案规定,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存在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向监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的,应当作为监督案件办理,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建议并落实专人跟踪督促纠正。

记者:试点改革期间,如何保证法律监督效果不削弱?如何保障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王守安:为了规范监狱监管执法活动,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最高检将在试点工作中指导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加强制度设计,提高监督的及时性、同步性,着力防范问题的发生。最高检要求,在试点过程中,试点检察机关不仅要注重维护监狱监管秩序的稳定,更要监督监狱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注重对罪犯举报控告申诉案件的办理,切实维护罪犯合法权益。

试点检察机关要监督纠正和预防减少侵犯监狱罪犯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巡回检察工作机制,规范巡回检察工作流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专门的巡回检察机构。同时,严格规范巡回检察记录和报告工作。对不依法履行巡回检察职责,对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对发现的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不予报告、未依法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的,都要追究有关人员失职的责任。对上轮巡回检察发现的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后,不及时采取措施督促监狱整改落实,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的,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失职的责任。

(原题为《探索更为有效的法律监督方式(对话)——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王守安》)

    责任编辑:马世鹏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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