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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围城”变“危城”

2023-02-14 16:4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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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递司法正能量

本期主笔:原楠楠

民一庭一级法官

内容来源丨原楠楠

美术编辑丨孔繁非

责任编辑丨包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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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西方情人节如期而至,作为北方人,还在裹紧棉衣,面对寒冷的天气。

打开手机,跟“爱”有关的推送铺天盖地而来,甜言蜜语搭配着诗情画意,让人的情绪很容易陷入到温柔乡里。

身为大连中院人的小编,却毫无“怜香惜玉”之心,不适时却又恰如其分的泼上一瓢冷水,时刻提醒大家,不要被“不伦之恋”冲昏头脑,考虑清楚法律后果再决定如何作为。

今天,小编特意请来大连中院民一庭一级法官原楠楠,来为大家讲讲围城之外不得不说的法律“事”。

钱钟书用“围城”来比喻婚姻,“婚姻就像一座围城,城外的人拼命想冲进来,城内的人拼命想冲出去”,而在法律层面,婚姻则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效力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设立为塑造健康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在西方情人节到来之际,应小编邀请,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和大家共同探讨几个围城之外的法律问题,时刻惊醒莫把“围城”变“危城”。

夫妻一方赠与婚外“情人”的财产可以追回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财产转给与其有婚外情的第三者,第三者并未支付对价,该行为属于赠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三)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财物,属于非因正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无效。且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第三者的行为无效,另一方可以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

指认“小三”需要哪些证据?

在离婚诉讼中,经常出现一方指认另一方有出轨情形,但不能提供任何书面或音频视频证据,另一方对此坚决否认的情况,双方往往争执较大,法院亦无法确认是否存在出轨情形并据以判决出轨方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指认“小三”不能空口无凭,尤其是在追讨出轨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的情况,更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

首先需要证明赠与对象是第三者,婚内一方出轨的,另一方可以收集以下证据:1. 出轨一方与第三者的亲密照片或视频;2.出轨一方和第三者的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3.其他证人证言,如出轨一方与第三者同居或入住酒店,该居所的小区保安、邻居或者酒店工作人员的证言等等。

其次需要证明出轨一方对第三者有赠与行为,包括转账记录、取现记录、存款记录、或者出轨方在保证书中的陈述以及和第三者的微信聊天记录等都可以作为有赠与事实的证据提交给法院。

夫妻一方打赏主播,另一方有权要回吗?

随着互联网短视频、直播行业的兴起,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主张另一方在网红直播间做“大哥”“大姐”,对女或男主播进行巨额打赏的情况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司法实践中。

夫妻一方打赏主播金额往往较大,另一方是否有权要回的问题,应当区分情况,《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末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直播平台打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打赏主播后要求返还款项的无明确法律规定。

夫妻一方打赏主播后,另一方是否有权要回,从打赏行为的界定来看,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平台服务,通过用户购买、使用虚拟货币收取服务费,双方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用户观看直播、与主播交流并打赏,实现心里的获得感、满足感,是一种商业消费行为。因此,一般情况下,正常成年人进行的打赏不可以再要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妻一方在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充值和打赏主播时,该行为涉及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与平台签约的主播、以及注册使用直播平台的用户三方主体,其本身并不当然无效。

因此,夫妻一方以另一方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司法实践中判定该类行为无效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夫妻一方打赏主播的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如果打赏人与被打赏主播之间存在违背婚姻的不正当关系,该打赏因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有悖于民法典规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原则,与夫妻一方赠与“小三”财物应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该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应被认定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主播退还。当然,如果主张返还的夫妻一方不能证明另一方与主播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关于“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对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对忠诚于夫妻关系一方的保护。

与婚外“情人”同居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一方与婚外“情人”同居,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忠实于夫妻关系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要求与他人同居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是否构成重婚罪,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来界定。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已经写入民法典,一旦违反,不但伤害夫妻感情,还有可能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比如,出轨一方和另一方诉讼离婚时,其婚外情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也是法院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而作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既要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遣责,最后还可能人财两空,实在是得不偿失。

最后,还是那句话,愿有情人终成家属,愿有家之属和和睦睦。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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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莫把“围城”变“危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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