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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将推广“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不能案件”保险理赔
赢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却因为被告无力赔偿而无法执行,是不少刑事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痛。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6月13日从浙江省高院获悉,年底前,“裁定终结涉人身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不能案件”保险理赔将在该省中院推行,明年覆盖基层法院。
此前,该制度已在该省宁波市中院试点,12件执行不能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拿到司法援助保险金,理赔金额累计66.8万元;另有12件案件正在审核申报材料。
张某的儿子被韩某杀害,韩某被宁波市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刑,法院另判决韩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0万。但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张某也只领到韩某亲属代为赔偿的2.6万元,剩余的17.4万元韩某无力赔偿。今年2月,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鉴于张某长年患病,无固定收入来源,法官告知其可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司法援助保险理赔。张某申请后,宁波市中院向她发放司法救助资金4万元。张某又提出司法援助保险理赔申请,宁波市中院审查完毕后将材料转交国寿财险宁波分公司,保险公司次日向她发放司法援助保险金5.2万元。
2017年5月,最高院指定宁波市中院为全国唯一的试点,试行在部分“执行不能”案件中引入保险理赔机制。年底,宁波市中院与国寿财险宁波分公司签订《司法援助保险合同》。该保险项目属国家投保,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343万元支付保费,以宁波市中院为投保人,以涉人身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申请执行人为受益人,适用于该院2018年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的涉人身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不能案件。
《合同》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申请执行后,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发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到位的人身损害赔偿,申请执行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根据未执行到位的金额,分三档进行部分补偿,理赔后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
宁波市中院执行局局长吕宇告诉澎湃新闻,对一些执行不能的案件,国家建立了司法救助制度,但仅针对生活极端困难的极少数当事人及家属。宁波的司法援助保险属普惠制、托底型经济补偿,理赔标准明确,理赔过程透明,不考虑受益人经济状况,能一定程度弥补受害人或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对特别困难的当事人,还可以在理赔的基础上给予司法救助,使各制度形成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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