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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可以提出青春损失费赔偿吗?
婚姻需要经过长时间的维护,但不是每一段婚姻都能美满。很多时候因为蹉跎了岁月,年华已不再,因此在离婚的时候,有当事人会提出“青春损失费”,那么法律对于“青春损失费”是如何规定的呢?
小花与小伟两人因在一次旅游中相识,相互添加联系方式后,两人越聊越投机,于是便定立了恋爱关系。一年以后,两人登记结婚。
小花和小伟婚后生活十分幸福,两人对于小孩都非常喜爱,但是尝试了很多次都无法怀上属于自己的孩子,虽然尝试去做过试管婴儿,但也一直希望渺茫。
自此以后,两人开始不断发生矛盾。直至小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小伟赔偿“青春损失费”。
那么,小花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况离婚时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1、一方与他人重婚,包括有结婚证的重婚以及以夫妻名义存在事实婚姻的重婚;
2、一方与他人同居;
3、一方有家暴行为;
4、一方有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是有具体条件的,有且仅有符合条件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但是在上述规定中,并未有“青春损失费”的相关规定。
“青春损失费”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法律中并未规定此类赔偿项目。如果一方自愿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经以达到分手或者离婚的目的,法律并不禁止,也并不干涉。
因此关于“青春损失费”赔偿问题,如果因为感情破裂,一方自愿给予经济补偿或者赔偿,法律不会干涉;如果一方提出“青春损失费”的赔偿要求,但另一方并不同意,那么此赔偿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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