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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特殊的贪腐案:雍乾时期云南吏治何以从清明走向腐败
18世纪发生在云南地区的一系列密集、高发的疆臣贪腐案,于当时全国的情形而言,并不特殊。那么,研究这一系列并不特殊的贪腐案会有何收获?作为“边疆”的云南,其吏治状况与中原内地有何关联?本文系《废坏与整饬:雍乾时期云南吏治变迁研究(1726-1799)》(孙骁著,社科文献出版社2023年1月出版)一书“结语”,经授权,澎湃新闻转载。现标题为编者所拟。
一、盛世腐败的由来
在对18世纪的云南吏治做出全面的回顾之前,我们首先来看一个统计。根据《清史稿》《清实录》及相关档案资料,自顺治初至雍正末年,清朝君主共查办高官58人,其中涉及贪腐问题的高级官员计17人。这一数字在乾隆朝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高宗在位期间,共查办高官53人,其中因贪腐原因获罪者计32人,共涉及案件31起。
在这些案件中,发生于云南的共有5起,即前文所提到的图尔炳阿案、恒文案、钱度案、彰宝案以及李侍尧案。通过这一统计结果我们可以了解,18世纪云南疆臣贪腐案相比全国的情况而言并不具有特殊性。但问题并不仅限于此,我们观察到5起案件集中发生在乾隆十五年至乾隆四十五年这三十年中,从时间上来看,恰好是乾隆朝最为鼎盛的时期。值得我们思考的是,为什么这些案件会集中出现在被称为“盛世”的历史时期呢?
腐败是人类社会中的一大痼疾,几乎与史同寿,其产生的原因是多元的。就18世纪云南地区一系列密集、高发的疆臣贪腐案而言,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恶性腐败所导致的一种必然现象。总体来看,对云南吏治问题的认识应该考虑三个方面,即君权的作用、社会经济发展、贪腐文化的盛行。
刘藻,云贵总督 (1701-1766)
首先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君权问题,这是贪腐产生的内在根源。传统中国的政治制度是以君主为核心的专制制度,这一制度在本质上就是腐化的。这一点在皇权对于司法的干预上表现得最为明显:作为最高统治者,其个人意志实际上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面对腐败问题,是否惩办,如何惩办,往往由皇帝的个人意志直接决定。这就使法律失去了原本应有的惩贪效力。随着18世纪君权的日渐强化,君权对地方吏治产生的负面影响也越发严重,从而加剧腐败的发展。尽管这一时期的清代君主在惩贪问题上始终保持着严厉的态度,但正如我们在前文中所说的那样,惩贪仅仅是君主在加强对臣僚的控制时所采取的一种常用手段:当贪腐案发生时,君主就获得了合适的机会来加强对臣僚的控制和整饬,与之相对应的,当君主需要强化对臣僚的控制时,也往往会以惩贪作为首选的借口。然而,这种行为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官僚群体在行政活动中对于君权的恐惧远远大于法律,这就导致了他们在压力之下选择迎合上意,对君主阿谀逢迎,乾隆年间地方官员大肆进贡便是这一情况最好的反映。
应该说,在18世纪的中后期,君主专制达到了传统社会的顶峰。正因为如此,这一时期清高宗在一系列反贪活动中所显露出的更多是他的个人性格。在对待腐败的问题上,高宗在不同时期表现出了截然不同的态度,早期的宽仁、中期的严厉与后期的宽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似乎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解释为何云南的疆臣贪腐案件大多发生于乾隆十五年至乾隆四十五年这一阶段:这恰恰是高宗对腐败的态度最为严厉的时期,涉贪大臣大多见杀。在他近乎严酷的惩贪行为背后,隐隐透露出了他对国家吏治的担忧与怀疑。而在他初政时期与统治末期,这种担忧则丝毫不见踪影,涉贪大臣获罪也较乾隆中期为轻。
其次我们应该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经济情况。进入18世纪以来,清朝的社会经济较前代有了巨大的飞跃,这一点学界已有较深入的研究——国家税收的增加、人口的快速增长、 对外贸易作用提高都是具体表现。云南地区也进入了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但我们直观地发现,在同一时期腐败也呈现出多发的趋势。这似乎是一种令人费解的现象——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大范围的腐败竟然在同一历史时间中并行不悖。关键在于,尽管官员腐败往往与经济犯罪有关,但它最大的负面影响却并不体现在经济层面,而是体现在政府的效率与公信力上。同样,尽管经济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官员腐败的影响,但相比之下最大的影响因子并不是腐败,而是生产方式与国家的宏观调控。正因为如此,我们在18世纪末全国性的腐败浪潮中,依旧可以看到社会经济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这当然不是说腐败促进了经济发展,而是应该将这一情况理解为两者之间呈现一种从正相关向负相关变化的倒U形关系,经济的快速发展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而腐败发展到一定阶段则会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在“康乾盛世”的社会背景下,经济的快速发展正在催生更为严重的腐败。
最后要考虑的是文化层面的原因。尽管文化的影响具有较大弹性,却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我们在考虑18世纪普遍性的贪腐现象成因时,必须考虑到当时的社会文化结构。多噶尔将文化分为竞争性和合作性两个类型。竞争性文化社会中的官员会相互监督,而合作性文化社会中,虚伪贪婪的官员会对其他人产生影响,使他们也成为腐败者。以儒家思想作为核心的中国社会文化更偏向属于合作性文化,封疆大吏事实上缺乏有效的监管,同时又受到其他贪腐者的影响。换言之,官员的腐败并不是一种个人的文化选择,而是在腐败文化影响之下或主动或被动地裹挟其中。
在一系列云南疆臣贪腐案中,我们可以直观地感受到它们彼此之间的联系:从图尔炳阿案到恒文案,乃至李侍尧案,腐败文化似乎存在某种代际传递,与其说后来者没有从之前的贪腐案中吸取教训,倒不如说他们从中学习到了贪腐经验。正如李侍尧所称的“在外二十余年,并不敢有贪婪之事。乃调任云南,竟收受属员馈送”。这当然不是说云南地区有什么特别之处,仅仅是反映出许多官员在受到腐败者的影响之后选择了与他们同流合污。
应该说,18世纪后期贪腐文化已十分盛行。而且,腐败文化的根源实际上来自高宗,他喜谀恶直、生活豪奢兼之游幸无度,又包庇亲信,大肆收受地方进献贡品,这些行为都严重败坏了政风,并不断对各级官员产生负面影响。在传统社会“君为臣纲”的道德标准下,皇帝事实上是臣子的“家长”和道德领袖,高宗的奢靡无形中为官员树立了极坏的榜样,贪腐文化也因此而得以盛行,这也是18世纪后期出现大范围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被想象的边疆
本书尝试对18世纪云南的历史进程进行回顾,以云南官场事件和疆臣贪腐案作为具体的考察对象,期望通过考察具体人物的 行为、思想、话语来回答这样一个问题:18世纪的云南吏治是一种什么样的状况?这一问题之所以重要,不仅因为这种状态存在于18世纪云南社会的历史时间中,还因为它在更长的时段中依然延续着。
虽然问题简单,却不能回之以简单的答案。首先要明确的是,18世纪的云南吏治确实经历了一个由清明走向腐败的过程。笔者并没有找到证据,可以把云南吏治普遍性的废坏上溯到乾隆二十二年更早的阶段,在恒文案中暴露出阖省官员向总督“自甘贿送”这一官场弊端之前,腐败在云南并未显现出任何普遍性,而且恒文案的发生也从未被视作清代大范围腐败开始的征兆,它所反映出的更多是18世纪早期官场陋规的延续。18世纪大范围腐败的出现,往往都直接指向了高宗晚年的耽于享乐以及与和珅有关的腐败与专权,这在时间上极为接近钱度、彰宝以及李侍尧等案发的历史节点。前文已经提到,以乾隆三十七年的钱度案作为分水岭,云南吏治被分割为两个不同的阶段:在前一阶段中,尽管云南官场存在一些陋规,但官场基本保持了雍正年间以来的清明风气,官员也较为廉洁;在后一阶段中,随着腐败文化的盛行,云南吏治也由清明逐渐走向了腐朽,大小官员皆以私贪国帑为常。特别是在乾隆四十五年的李侍尧一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彼时的云南官场中,总督公然勒索下属,巡抚徇庇总督,臬司、道员向上级行贿,州县官员挪用库银……高宗甚至对此做出了“云南通省吏治废坏”的评价,这一评价实际上十分准确地反映了彼时云南吏治的现实状况。我们不难看出在18世纪后期,腐败已经蔓延到了云南官场的每一个角落,一些在18世纪早期被视作偶然现象的行为,此时已经具有全局性的表现。
毫无疑问,我们可以认为18世纪后期云南官场是腐败而废弛的,但我们并不能以此作为上述问题的全部答案。剩下的部分要回答的问题是:这是一种什么样的腐败?它是在什么条件下出现的?它具有何种特点?要对这些问题做出完整的回答,当然需要对更多的历史细节进行观察与分析。这样一类特定时间、特定地点下的研究,它们会存在某种普遍性的特征。18世纪末云南吏治的废坏最直接的表现便是无所不在的腐败。而我们也可以发现,腐败行为本身并不存在差异,权力分配的不同仅仅会使贪腐的程度有差别,也就是说,封疆大吏的贪腐案件实际上是普遍性腐败行为的放大。从这个角度考量,对于云南吏治腐败的全部疑问,我们是可以通过这些疆臣贪腐案件找到答案的。
腐败只是一种现象,我们要寻求答案,应该更透彻地看到它背后所隐含着的文化与制度因素。当我们谈论吏治,官僚制度自然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在清代对西南地区实施大规模的改土归流之后,以君主为核心的君主官僚制在云南地区得到了根本的执行,元代建立的土司制度以及明代以来云南地区实行的“土流并治”模式逐渐被流官治理模式所替代。流官不同于“开门节度,闭门天子”的土司,清廷对于云南的治理,已经开始从边疆治理模式向内地治理模式过渡,因此,云南吏治史与整个清朝的吏治史走向了统一。二者并没有因地域及文化的差异有所割裂——最直观的表现是,发生于18世纪云南官场的全部事件,清朝的上层统治精英始终都是直接的参与者,从未置身事外。
因此,18世纪的云南吏治史实际上是清代政治制度史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来看,“地域”与“时间”都是可以被替换的因素,而“文化”与“制度”才是推动这段历史向前演进的根本力量。虽然云南的“边疆”特质令当地的制度看起来仍具有特殊性,但我们无法忽视它在经过18世纪的大规模开发后所表现出的与内地的高度一致性。当我们从这一角度来审视云南时,它实际上已经不再是清代官方话语体系下的“边瘴之地”。云南与内地的一体化不仅仅表现在社会生产与生活等层面,而更多地体现在它的制度和文化实际上已经和内地基本趋于一致。事实上,这一时期云南社会的发展轨迹与内地保持了惊人的一致性。在恒文案发生之前,云南已经成为统治者眼中的“事简之地”。这表明清廷实际上已经基本完成了自雍正年间以来对云南的大规模开发,对云南的控制大大增强。换言之,清廷对云南的制度改革已初步完成,当地社会经济有了高速的发展——正如上文中所解释的,这似乎为腐败的出现提供了完备的条件。这当然不是说,在云南与内地一体化的进程开始之前,吏治的腐败就是不存在的,笔者仅仅是想指出,在整个18世纪,滇省的高速发展与官场的全面废败是同步显现的,当时的吏治状况已经与中原地区基本趋同。
尽管中国文化本身包含了多元而复杂的成分,但这些多元成分在共同的历史进程中不断进行着凝聚与融合——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对云南进行观察时会发现江南的影子。与入主中原并最终接受了汉文化的满人一样,随着清廷的势力进入西南,西南地区的文化也开始与中原地区的汉文化不断凝聚,最终在18世纪中期,两者成为一个完整的共同体。
换言之,通过对18世纪云南吏治史的观察,我们首先会发现这段历史本身就是一个西南与中原进行文化凝聚的过程,同时也是一段区域制度发生变革的历史。开始于清初的西南开发活动事实上就是云南与内地一体化进程的起点。自清初以来,大量的移民涌入云南地区,在这一过程中云南人口结构发生了显著改变,并逐渐产生文化变革。在这一基础上,清廷对于云南地区的制度改革也渐次展开,特别是雍正时期,秉持着“用夏变夷”的治边思想,清廷在云南地区展开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这是云南在政治上开始与内地一体化的重要标志。文化与制度的变革加速了边疆与中原一体化的历史进程——当我们认识到这一点,就可以做出最终的结论,即:随着18世纪清廷的势力深入云南,云南与内地的一体化进程也在不断加深,它的边疆性质在地域和政区层面依旧存在,但在文化意义上正在减少。自雍乾时期以来,云南与中原的一体化程度逐渐加深,云南逐渐成为一处“被想象的边疆”。在地方吏治问题上,云南表现出了与内地同样的主题,那就是:随着乾隆中后期“盛世”的来临,吏治的腐败与废弛开始显现并加深,逐渐走向了19世纪的没落与中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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