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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依法宣判
为一己之私满足口欲,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最终自食其果受到法律制裁。近期,商州法院审理的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判决生效,闫某某、樵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扣押在案的小鱼被依法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赔偿生态修复费用6116元、鉴定费用1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6月11日中午,闫某某、樵某某商定前往河里毒鱼,闫某某购买一瓶鱼藤酮,樵某某将鱼藤酮药剂与洗衣粉混合后投放于汝河河道里,致河道内鱼类大量死亡,其二人在捕捞河鱼过程中被民警现场抓获。经勘查,二人已捕捞的宽鳍鱲、中华鳑鲏、黄颡鱼等共计685条,重6.95千克。闫某某、樵某某捕捞水产品方法系禁用渔法,投放的鱼藤酮药剂造成1公里多天然水域水生动物不同程度的死亡。商州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理。二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水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由于多年的过度捕捞、非法捕捞,长江水生物资源大幅减少,一些鱼类种群甚至处于濒危境地,从2020年1月1日起在长江重点水域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秦岭是我国的“中央水塔”和“中华祖脉”,商州区位于秦岭腹地、丹江源头,河流密布,是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涵养地和秦岭生物多样性重点生态功能区。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日益推进,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但仍有不法分子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不仅会造成繁殖期间鱼群繁殖能力、鱼苗质量存活率大幅下降,还会对水域微生物环境造成毁灭性破坏,严重破坏生态循环,影响渔业资源平衡。
下一步,商州法院将继续打好长江“十年禁渔”攻坚战,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犯罪行为,加强宣传工作,切实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作者:李依洋
原标题:《商洛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依法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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