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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丨恋爱同居中被施暴算“家暴”吗?

2023-02-09 16:0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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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司法局

近日,上海一女子恋爱同居中被家暴,向其男友索赔人身损害赔偿一案顺利调解结案。

最终,被告人(男友)对自己犯下的错误进行了深刻反省,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协议内容,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10万元人民币并当场执毕。

随着案件顺利办结,一场纠纷虽然解决了,但其背后的妇女权益保障问题仍值得我们关注。

恋爱同居中的暴力

也是“家暴”!

此案涉及了恋爱中同居情侣的暴力行为,如今这种情况在社会上不时发生。其实,恋爱同居中的暴力也是家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这一条款将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纳入了法律约束。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

而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下面,来解读一下这部法律

Q

什么行为才称得上是家庭暴力?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相较《婚姻法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的解释多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将原来模糊不清的“其他行为”进行了具体说明。所以,家庭暴力不只局限于“动手”,不适当的“动口”也会触碰到法律禁区。

Q

面对家庭暴力,

哪些人有权利反映求助?

A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都有权利反映情况、进行求助。

Q

受害人可以向哪些部门求助?

A

既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除此之外还要求强制报告,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Q

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A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法中对情节轻重的界定未作具体说明。

Q

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

A

反家暴法,顾名思义肯定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现有法律对家庭成员的界定是基于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除此之外,该法附则中明确表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也应该就意味着监护、寄养和同居等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

反对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务事”,更是国家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公权力支持起诉

为受侵害的妇女“撑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章 第七十七条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

(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章 第七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院可以针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公益诉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面对侵害妇女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

支持困难群体依法维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原标题:《普法宣传丨恋爱同居中被施暴算“家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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