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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婚内赠与第三人的钱财,配偶有权要求返还吗?
近日,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所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小红与第三人小明系夫妻关系。2019年11月,小明在KTV唱歌消费时认识了被告小芳,对其产生好感。之后,小明经常前往小芳所工作的KTV进行消费。期间,小明多次通过现场给予小费、微信转账等方式,累计金额数万元。在特殊节日时,小明还会转“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给对方。甚至在此之后,小明每个月都会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小芳发工资。该转账行为一直持续到2021年9月。随后,原告小红发现其夫的转账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小芳返还不当得利共计二十余万元。被告小芳则认为,自己仅是KTV的服务员,所挣取的小费属于劳动所得。
案件审理
庭审中,被告小芳陈述,第三人小明转给她的多笔款项均为在KTV的消费。但在举证质证环节,小芳却无法提供对应的消费记录。且前后两次庭审质证,小芳的说法前后矛盾,一说有证据证明是消费记录,另一说又默认该款项为小明对她的赠与。法院裁定,被告小芳仅能在自己的劳动所得范围内获得报酬,而其从第三人小明处获取的多笔大额转账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多得款项,而且第三人小明赠与被告小芳的二十余万元系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并未得到夫妻财产另一方即原告小红的许可。被告小芳所获得的款项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原告小红有权追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八条、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法院酌定被告小芳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小红从第三人小明处所获得的不当得利款17万元。
法官说法
作为一名社会公民,任何人都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遵循公序良俗。被告作为一名KTV服务员,仅能收取自己的劳动报酬,多余的就不应收取,即使第三人自愿赠与,也应严辞拒绝,否则就会引发不良后果。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能取,不当之利不能得。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供稿 |谢一瑶
编辑 | 张朵朵
出品:樟树市人民法院新媒体团队
原标题:《以案说法∣婚内赠与第三人的钱财,配偶有权要求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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