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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公祖师肉身坐佛追索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具有示范意义
“章公祖师”肉身坐佛
章公祖师肉身坐佛追索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前述典型案件被喻为民间通过国内民事诉讼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开创性案例。
最高法院副院长杨临萍表示,针对1995年被盗后流失海外的“章公祖师”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持有该文物的外籍人员向文物所有人返还原物,在探索涉外文物司法裁判规则、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方面具有示范意义。
通报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文物追索返还国际合作不断扩展深化,文物返还“中国声音”显著提高,流失文物回归取得突破性成果,先后与24个国家签订了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政府间协定,共实现32批次、1800余件(套)流失文物艺术品回归祖国。
杨临萍介绍,人民法院着力促进文物保护与公益保护相结合、文物保护与私益保护相协调,探索涉外文物司法裁判规则、推动流失文物追索,坚决支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职,并依法督促有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文物保护责任。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追索案即是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民委员会、东埔村民委员会诉奥斯卡·凡·奥沃雷姆等物权保护纠纷案。
案情显示,祖师信仰是闽南地区重要的宗教信仰,将祖师遗体塑成肉身像并进行供奉是该地区习俗。章公祖师生于十一至十二世纪,在福建阳春青龙山道庵修行并坐化。林氏先人在宋代为供奉章公祖师像而建普照堂,章公祖师像受到当地民众供奉崇拜延续至今。普照堂及所供奉的章公祖师像属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和东埔村集体所有财产。
1995年章公祖师像被盗,至今未破案。2015年3月,荷兰王国居民奥斯卡·凡·奥沃雷姆(以下简称奥斯卡)在匈牙利展出一尊中国宋代肉身佛像。两村村民经与照片及祖师遗物对比,发现该佛像为被盗的章公祖师像。两村村委会向奥斯卡主张返还未果,向荷兰法院起诉被驳回,遂于2015年12月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奥斯卡及奥斯卡独资经营的两家公司返还章公祖师像,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欧元、实现债权费用5万欧元。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佛像与1995年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普照堂内被盗流失的宋代章公祖师像具有同一性,本案应当适用偷盗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奥斯卡的买受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章公祖师像在荷兰仅是一件具有异域特色的文物,但在中国章公祖师像的诞生地、保存地,则是当地祖师信仰的重要信物,承载着当地众多信众的精神寄托。章公祖师像作为集体所有的传世文物,于法而言,阳春村和东埔村村民对章公祖师像的集体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作为祖师信仰的信物,于情而言,章公祖师像应当返还给信众村民;作为人类遗骸的文化财产,于理而言,章公祖师像亦当回归其原始文化氛围和故土环境。在章公祖师像被偷盗、未经中国政府许可非法出口到国外后,阳春村委会和东埔村委会有权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跨境追索,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流失的珍贵文物。
为此法院作出判决:奥斯卡向阳春村委会和东埔村委会返还章公祖师肉身佛像,驳回两村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在阐述案件典型意义中指出,本案系文物物权纠纷引发的涉外民事案件,是民间通过国内民事诉讼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开创性案例,在探索涉外文物司法裁判规则、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方面具有示范意义。
一是宣示了我国文物法律的域外适用。首次明确流失海外文物适用被盗时文物所在地法,有力维护了文物流出国利益。二是彰显了我国坚定维护文化财产国际条约的立场。充分尊重文化财产条约关于“保护文化财产免受偷盗、秘密发掘和非法出口的危险”及“便利文物返还和归还”等精神,对国内法作出与国际条约目的和宗旨相符的解释。三是为阻断我国文物海外流失提供了司法支撑。从文物涉外交易及出境的禁止性规定、案涉佛像作为人类遗骸的文化财产属性等角度,阐明盗赃文物的买受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索海外文物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对文物销赃海外亦具有警示和防范作用。
“章公祖师像案的审理、宣判及相关工作备受海内外关注,一审和二审判决有力地声张了正义,受到包括文博界在内的全社会高度关注和广泛赞许。”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关强也表示,此案是我国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第一案”,开启了通过民事诉讼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新途径,具有开创性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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