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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肇东:禁止在全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孔明灯 视觉中国 资料图
黑龙江肇东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现就禁止销售和燃放“孔明灯”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又称天灯、许愿灯、祈天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三、对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追究其责任。乡镇社区和城乡派出所要进一步加大巡逻检查工作力度,切实发挥网格员、社区民警的作用,确保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处置火灾事故。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造成火灾事故、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对非法生产、销售和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要积极予以劝阻和举报。同时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主动劝阻燃放“孔明灯”行为。
六、各乡镇政府、街道社区、村委会和小区物业要大力开展禁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意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维护公共安全。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肇东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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