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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执行难的,应追究审判人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立案、审判、执行、保全程序中的机制衔接等问题作出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立案、审判、执行工作脱节,导致生效裁判难以执行的,应当追究审判人员相应责任。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在诉讼、执行的立案环节,应发放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执行风险,引导当事人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提供财产线索,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确权诉讼等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标的物状态。在作出裁判时,应当保证法律文书主文具体明确。在调解时应当审查双方意思的真实性、合法性,注重调解书的可执行性,能即时履行的,应要求当事人即时履行完毕。
《意见》规定,特定物执行时原物已经毁损或者灭失的,当事人可对折价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告知当事人通过相应程序解决。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发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意见。
《意见》明确了诉讼前、诉讼中、上诉后二审法院立案受理前、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前等不同阶段财产保全案件的部门分工、职责范围,规范了保全案件的流转程序。
《意见》规定,各级法院可以根据本院机构设置,明确负责立案、审判、执行衔接工作的部门,制定和细化立案、审判、执行工作衔接的有关制度,并结合本院机构设置的特点,建立和完善本院立案、审判、执行工作衔接的长效机制。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立案、审判、执行工作脱节,导致生效裁判难以执行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意见》以问题为导向,着力于加强分工协作、落实工作责任,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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