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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信用卡全额计息”:银行不改,司法就要说不
对这个全社会关心的问题,最高法给出两个备选方案:一、直接支持“已还最低还款主张按剩余还款计息”。二、如果银行“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则“全额计息条款”无效;如果银行已经“合理提示”,但持卡人已经还款90%以上,可以按剩余金额付息。
之前,央视主持人李晓东因为不满建设银行“全额计息”条款,状告建行北京分行一案,以建行返还多扣划的钱款253.75元告终,但作为非判例法国家,我国地方法院的个案判决,并不能作为此类信用卡纠纷案件的指导依据。事实上,在这起轰动一时的诉讼案件后,国内多家银行仍在采用类似“全额计息”条款。
其实,个别银行通过“全额计息”,从用户那里获得利润的实际利率高于最高法划定的36%的红线,本就属不受保护的“高利贷”的范围。
从严格限制借贷利率、体现公平正义的角度看,裁判的天平应当倾向持卡人。所谓“利息”,应是实际借贷关系的衍生物,部分还钱即意味着部分借贷关系的终止,有关计息也应随之停止。让相对弱势的持卡人为已还钱款继续埋单,且“利息”之重远超民间借贷36%利率的红线,“全额计息”条款已违反《合同法》精神,构成“显失公平”,理应得到从司法到立法的适当矫正。
在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中,中国银行业协会要求银行提供“容差容时”服务,可视为对“全额计息”条款的自我修正。但如此“浅尝辄止”还不够。司法解释是立法精神的延续。在最高法征求意见稿中,就信用卡还款如何计息,提供了两个备选方案,但是两者都是对银行“全额计息”规则的司法否定。这一司法解释一旦正式实施,更多的“受害者”将能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之前,银行业已经在舆论压力之下,取消了所谓“信用卡滞纳金”,但是对于“信用卡全额计息”,银行业还是没有松动的迹象(哪怕地方法院屡屡判决这一规定无效)。既然银行业舍不得放弃这块奶酪,那么就需要司法政策倒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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