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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保护湖南案例:“刑民齐下”,跨省倒危废判刑还赔钱
一家湖北的环保公司,将其无法处置的377吨固体危废物,交由他人跨省倾倒在湖南郴州多个乡镇的山地、铁坑中,造成污染。
这起后果特别严重的污染案,公司及多名涉案人员因犯污染环境罪获判之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再判其支付危险废物处置、环境修复等费用265万元。
涉案的武汉创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可谓“赔人又赔钱”。在这起环境污染案中,环保、公安、检察、法院各尽其职,“刑民齐下”,使得环境违法者在受到刑事处罚后又被追究民事责任。
新闻发布会现场 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图6月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湖南高院新闻发布会现场获悉,该案作为湖南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9个典型案例中的第一个被通报。
湖南高院审委会委员、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曾得志说,该案的办结对推进全省检察公益诉讼的审判工作也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污染罪状:环保公司跨省倾倒377吨危废物
2016年5月24日,湖南郴州市环保局应急办电话12369接到了一个投诉,该市宜章县迎春镇碕石村村民反映碕石村有外地车辆运输不明桶装固体至当地掩埋,下雨天桶装固体被雨水冲刷出来,污染了周围农田和树木。
这个投诉牵出了一宗跨省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大案。
宜章县环保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检查后,现场散发出强烈的刺鼻气味,填埋点附近还有大片树木死亡,初步监测确认填埋的不明物体应属危险化学品。
鉴于案情重大,经当地警方、环保部门联合调查,核实废物转运填埋者为宜章县长村乡曹某有。随后,涉案的武汉创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黄某等人被抓。
湖南高院通报的案情显示,公司注册地在湖北武汉的武汉创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再生资源开发利用、再生物资回收、环保化工原料制造、销售(不含危化品)等。创盛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属于HW12类危险废物的油墨渣无法处置,而外运至有资质处置的宜昌危废处置中心处置,费用太高,配额太少。于是,黄某要创盛公司生产部经理曹某威找人来回收,处置费用不超过600元/吨。曹某威通过王某新、王某福二人的介绍,联系到了无危险废物处理能力的曹某有。三方约定了油墨渣的处置费用。
截至2016年1月,创盛公司在未审查曹某有是否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先后五次将案外人委托其处置的危险废物HW12中的油墨渣以及少量的HW49中的废抹布、手套共11车约377吨直接转交给曹某有处置。创盛公司共支付处置费用213850元,其中,曹某有得处置费163190元,王某福得介绍费8710元,曹某威和黄某共得回扣41950元。
曹某有将从创盛公司拉回来的危险废物随意倾倒、堆放在湖南郴州市宜章、临武的多个乡镇的山地、铁坑中,仅进行了简单的填埋处置,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
案发后,经宜章县环境保护监测站、郴州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出具认可意见,倾倒、填埋在宜章县迎春镇山上村马鞍山S354省道201KM路段东侧山地的废物取样检测出铅含量为1.99mg/L,超过了国家标准,PH值为1.78,具有强酸性,系有毒物质;倾倒、填埋在临武县金江镇铁坑的废物及土壤取样检测出镉、铅、铬、铜、镍、锌含量均超过了国家标准。
经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院研究院鉴定评估,本案对宜章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466929元。
刑民齐下:环保公司“赔人又赔钱”
2017年10月27日,宜章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武汉创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黄某、曹某威、曹某有、王某新、王某福均犯污染环境罪。其中,创盛公司被判处罚金80万元;黄某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到一年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这起环境污染案件并未止步于刑事追诉。在警方侦办该案时,正值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订,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随即立案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创盛公司及黄某等被告承担危险废物现场清理转运费和处置费、环境修复费、环境监测费、环境损害评估费等共计265万余元。
该案也系湖南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各方高度重视。2018年5月3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全国首届审判业务专家、郴州中级法院院长罗水平担任审判长主审该案,郴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力新出庭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职责。
郴州中院认为,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创盛公司等被告实施了本案环境侵权行为,与环境损害的后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庭判决各被告承担处置好倾倒于临武县境内的危险废物、消除危险并修复被损害生态环境(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民事责任,并连带支付危险废物处置费、环境修复费、环保部门处置环境损害的费用损失等共计265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跨行政区划管辖环资案件,维护公共利益
在湖南高院的新闻发布会上,湖南高院审委会委员、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曾得志说,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发现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属于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该案中,法院不仅判决各被告支付环保部门处置环境损害的费用损失,同时还承担履行处置危险废物、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等民事责任,判处金额达256万余元,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损失填平,对推进全省检察公益诉讼的审判工作也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方能彰显司法保护在环境资源保护和治理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曾得志说,2016年以来,湖南法院立足湖南“三山四水两湖”和“有色金属之乡”等地理与生态环境实际,全面谋划全省法院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工作新格局,切实发挥司法保护环境资源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016年1月,湖南高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由此拉开湖南省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体系建设序幕,并推动全省法院科学合理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探索跨行政区划管辖的专门化审判庭建设。
据曾得志介绍,目前,长沙、岳阳、郴州、永州中院环境资源庭,湘江、洞庭湖、东江湖三个环境资源专门法庭均已建成,重点管辖跨区域环境资源案件,其他地区法院在有关业务审判庭设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管辖属地一般环境资源案件,形成全省法院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体系新格局。
据曾得志介绍,两年来,全省法院加大对环境资源案件的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力度,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一、二审环境资源案件7221件。同时,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作为环境资源审判的一项重要任务,共受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8件,审结了4件。上述案件及时妥善处理,保护了湘江、洞庭湖流域水质安全,维护了环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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