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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耿万喜诈骗再审案宣判: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改判无罪

澎湃新闻记者 邱海鸿 通讯员 张宽明
2018-06-05 22:4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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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刑31年后,67岁的耿万喜终于获得了清白之身。

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耿万喜诈骗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耿万喜无罪。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悉,该案是第三巡回法庭自成立以来,再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第一起刑事再审案件。

裁判文书显示,耿万喜,江苏滨海县人,生于1950年9月2日,原来是阜宁县综合贸易服务部会计。

根据《法制日报》报道,1985年10月,耿万喜的东平货铺以及其单位阜宁综合贸易服务部,为解决购买桔子的资金问题,于与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以下简称“滨果公司”)商定,由滨果公司出资三万元,阜宁服务部派人前往四川代购桔子罐头。

《法制日报》报道称,阜宁服务部派人到四川江津后,发现罐头价格上涨,耿万喜遂将情况告知滨果公司。滨果公司要求耿万喜等人将三万元钱款退回,后耿万喜未退款,而是要求其用三万元购买桔子,后来又因桔子腐烂而无法发货。最终,耿万喜及阜宁服务部通过桔子售款、现金转账和法院调解白酒充抵等方式与滨果公司结清欠款。

1986年6月25日,江苏省滨海县检察院向滨海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耿万喜犯诈骗罪。1986年10月7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1985年10月21日至26日,耿万喜以代购桔子罐头为由,先后两次将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的3万元骗到四川省江津县果品公司,作为自己贩卖桔子的资金,使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遭受一定损失。经多方追款,直至1986年3月追回赃款。

据此,对耿万喜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相关裁判文书显示,一审宣判后,耿万喜不服,提出上诉。1986年11月24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耿万喜仍不服,提出申诉。

2016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一个多月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作出刑事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耿万喜仍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再审决定,决定提审本案,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再审中,耿万喜及其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错误,应改判无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耿万喜没有实施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给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经济合同纠纷调解结案后再追究刑事责任不妥,原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耿万喜在代表其单位为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代购桔子罐头中,确有夸大履约能力、擅自将货款挪作他用的过错。但耿万喜并未实施刑法上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亦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具有一定履约能力,也为履行合同做出努力,涉案款项也已于案发前返还,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并未遭受经济损失。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耿万喜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责任编辑:李克诚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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