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财政部等三部门出台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财政部网站
字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的决策部署,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成本,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公告》规定,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已办理的出口退税按现行规定补缴。
《公告》要求,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申请办理进口免税等手续时,需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得出现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附:
责任编辑:王建亮
图片编辑:李晶昀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澎湃矩阵
新闻报料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