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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一醉驾案四年半未决:明天将二审,当事人称检测报告涉嫌造假
1月30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河南漯河男子刘盘庚处获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月1日开庭审理其危险驾驶一案。
刘盘庚被控醉驾的行为发生在2018年8月7日晚,距今已过4年半。这起本来很小的案件因血检机构——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舞阳县疾控中心)的鉴定资质问题备受关注:刘盘庚被移送起诉后,发现舞阳县疾控中心并无司法鉴定资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检察网的公开法律文书显示,有超过1350份判决书、裁定书或起诉书中,使用了舞阳县疾控中心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作为定案根据。
澎湃新闻了解到,刘盘庚一案发酵后,河南当地已有检察机关不认可舞阳县疾控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并以此作出至少22份不起诉决定书。
刘盘庚的案件则遭遇漫长诉讼:2021年2月7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盘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年3月18日,漯河市中院以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源汇区法院2022年8月19日作出的重审判决结果仍与原审一致。该院重审认为,在2020年5月14日以前血液酒精含量并未列入司法毒物鉴定,因此本案发生时,对刘盘庚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不是必须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进行检验鉴定。
刘盘庚上诉称,源汇区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即使是本案案发时,检测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也必须送至鉴定机构。此外,他还发现舞阳县疾控中心出具的本案检测报告涉嫌造假。
县疾控中心无司法鉴定资质,出具的报告曾作为上千起案件定案证据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8年8月7日晚,刘盘庚称他和几个朋友喝了几杯啤酒后驾车被警方查获。后警方将其血液送至舞阳县疾控中心进行检测。舞阳县疾控中心于次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刘盘庚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
案件一审过程中,刘盘庚和其辩护人发现,舞阳县疾控中心虽持有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但没有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相关人员也没有依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澎湃新闻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检察网检索发现,超过1350份判决书、裁定书或起诉书中,用到了舞阳县疾控中心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其中,作出这些判决或裁定的法院包括漯河市的召陵区法院、舞阳县法院;平顶山市的卫东区法院、鲁山县法院等。此外,上述地区司法机关对作为证据使用的舞阳县疾控中心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的表述也不尽一致。有的判决书或起诉书中称“检测报告”,有的称“检验报告”,有的则直接表述为“鉴定报告”。
此事经媒体广泛报道后,舞阳县疾控中心停止了办理醉驾案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业务,平顶山市(毗邻舞阳县)检察机关也对舞阳县疾控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予以否定:2020年4月24日作出的一份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当地检察机关认为,由于舞阳县疾控中心未在河南省司法厅备案,未取得司法行政鉴定许可证,该检测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五条关于“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规定。据以定罪的关键证据存疑,且不能予以补正,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XXX不起诉。
一审法院:本案发生时不是必须由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以刘盘庚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刘盘庚上诉后,同年3月18日,漯河市中院以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源汇区法院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的重审判决显示,该院评判认为,2020年5月14日司法部印发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明确纳入法医毒物鉴定门类,醉驾案件中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应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和鉴定资格的人员依法作出。据此,2020年5月14日以前血液酒精含量并未列入司法毒物鉴定。刘盘庚一案发生在2018年8月,对刘盘庚血液酒精含量的检测不是必须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和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鉴定。
源汇区法院还认为,本案公安机关提取被告人刘盘庚血样后,送舞阳县疾控中心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测,舞阳县疾控中心作为检验鉴定机构,应当依法视为“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计量测试内容)意见,属于程序合法的检验鉴定意见。
据此,源汇区法院依然判决刘盘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通过提行政诉讼,被告人拿到舞阳县疾控中心检测的档案资料
刘盘庚不服重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2023年2月1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
刘盘庚的辩护律师任东杰认为,源汇区法院逻辑错误,仅据2020年5月14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被明确纳入法医毒物鉴定门类,不能得出2020年5月14日以前血液酒精含量并未列入司法毒物鉴定的结论,这一结论也与事实不符。任东杰介绍说,实际上,自2000年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就已经纳入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1996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毒物分析名词术语》明确把醇类归入挥发性毒物。2000年司法部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中就有了“法医毒物鉴定”。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法医鉴定包括法医毒物鉴定。2018年5月3日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在《关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适用标准有关意见的函》中明确“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对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是司法鉴定机构服务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
刘盘庚称,他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舞阳县疾控中心检测的档案材料,以证明舞阳县疾控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涉嫌造假。
刘盘庚称,他在重审一审中,多次书面申请源汇区法院向舞阳县疾控中心调取检测的档案材料,但源汇区法院没有依法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无奈之下,他上诉后就向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实名举报了舞阳县疾控中心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漯河市市场监管局不予立案后,他又将漯河市市场监管局起诉到了源汇区法院。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向源汇区法院提交了从舞阳县疾控中心调取的相关档案材料。通过证据交换,刘盘庚遂得到上述材料。
《检测报告》显示,舞阳县疾控中心对刘盘庚血样进行检测执行的标准是GA/T842-2009。但刘盘庚获得的档案材料显示,舞阳县疾控中心对刘盘庚的血样检测时,并没有按照GA/T842-2009标准的规定进行。比如,舞阳县疾控中心只做了定量分析,没有按照GA/T842-2009标准的规定做定性分析;进行定量分析时,没有制备添加检材。不制备添加检材,就不可能做校准曲线,没有校准曲线就不可能计算检材中的乙醇含量。再如,制备检材时,加入的叔丁醇标准使用液的量是GA/T842-2009标准规定的2倍。还有,“气象色谱实验记录”中出现了“截距”和“斜率”栏目,后面还填写有数据。GA/T842-2009标准中没有“截距”和“斜率”的概念和要求,在GA/T842-2019标准中才有了“截距”和“斜率”的概念和要求。
刘盘庚认为,舞阳县疾控中心出具的本案《检测报告》中的乙醇检测值154mg/100ml,没有实验依据,是不实的、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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