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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三年逾8千人被判拒执罪,有人被拘两次仍拒执获刑
有人因拒执被拘两次后仍不履行义务,最终被法院定罪获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过去三年多,全国法院严惩拒执行为,共判处8687人犯“拒执罪”。
6月5日,最高法院通报10起“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最高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指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不惜触犯刑律实施拒执犯罪,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中,刑罚措施决不能缺位,也绝不会缺位。”
三年多8687人被判拒执罪,自诉比重逐年加大
据通报,从2015年1月至今年4月份,全国法院对拒执罪被告人共判处刑罚8687人。“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和长期存在,是各种因素相互交织、各种矛盾相互作用的集中体现。”孟祥指出,其中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不惜触犯刑律实施拒执犯罪,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2015年7月,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拒执罪的追诉由以往的单一公诉模式改为公诉、自诉并行模式,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公安、检察机关控告。
“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自诉。”孟祥表示,通过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自诉权,发挥申请执行人在追究拒执犯罪中的主动作用,促进精准、高效地打击拒执罪。在全国审理的拒执罪案件中,自诉案件的比重逐年加大。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公布的10起案例,从诉讼程序上看,既有公诉案件也有自诉案件,对于准确把握拒执罪的两种追诉途径,特别是其中自诉案件的立案受理标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量刑结果看,有的被告人因在判决宣告前积极缴纳执行案款,确有悔罪表现而被判处轻刑或适用缓刑;有的被告人则因始终抗拒执行、不思悔改而被判处实刑。
“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孟祥表示,最高法院定期公布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拒执罪构成要件与量刑标准,为法院准确打击拒执罪提供示范和指导。
有被告人两次被拘仍拒执获刑,“力诫侥幸心理”
拒执罪被视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还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
澎湃注意到,在上述一起典型案例中,有被告人通过虚报个人财产,不履行生效裁定义务,经两次拘留措施后仍拒执。
徐某某系绿洁再生油脂加工厂(下称绿洁油脂厂)的法定代表人。江苏省响水县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陆某某诉徐某某、绿洁油脂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同年8月18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徐某某及绿洁油脂厂于2015年9月10日前给付陆某某投资款80万元。
因未履行还款义务,陆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响水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绿洁油脂厂因拆迁获得补偿补偿款224余万元,该款项分两笔先后转入徐某某个人银行卡内并被及时取现。
2016年5月10日,响水县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徐某某、绿洁油脂厂偿还陆某某投资款80万元,徐某某拒绝签收。2016年5月11日,该院要求徐某某对其个人财产情况进行申报,徐某某对其领取的拆迁补偿款的去向作出虚假申报。2016年9月21日、10月5日,因徐某某仍拒不执行裁定,分别被响水县法院拘留十五日,但徐某某仍拒不执行裁定。
此后,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对于徐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经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响水县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徐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盐城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执行过程中,徐某某将大额拆迁补偿款取走,不用于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同时虚假申报个人财产,在执行法院对其实施两次拘留后仍不履行,属于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法在评析时指出,响水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密切配合,及时追究其刑事责任,起到很好惩治与警示效果。
孟祥指出,对于拒执犯罪情节严重,刑事追究程序已经启动后被执行人仍然抗拒执行,态度恶劣的,坚决依法严惩。“每一位被执行人都要敬畏法律,力戒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法,避免在被依法强制执行时面临刑罚处罚。”
与此同时,对于犯罪情节较轻,被执行人能及时悔悟并积极履行的,依法给予宽大处理,判处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孟祥说,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区别对待,能引导当事人作出正确的选择,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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