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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多个政府机构在环境资源案中成被告:履职不及时不到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6月4日发布一批2017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大理州宾川县环境保护局、昆明市安宁市林业局等多个政府行政机构因在保护环境资源中出现履行法定职责不及时、不到位等违法行为,成为环境资源审判案件“被告”。
宾川县环境保护局因对一生猪养殖户严重污染环境影响村民生产生活的行为存在未依法履行职责,使社会公共利益一直处于受侵害状态,被宾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宾川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宾川县环境保护局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实存在履行法定职责不及时、不到位的违法行为存在。
与宾川县环境保护局情况类似,安宁市林业局因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违法被起诉。
2016年,一企业施工中产生的渣土因随意堆放,导致在暴雨下形成滑坡,将安宁市密马龙村委会集体林地毁坏。事故发生后,针对林木被毁坏后果,安宁市林业局未对涉事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017年4月,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安宁市林业局对毁坏林木的行为未及时进行查处、作出相应处理,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为由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安宁市林业局在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属于怠于履行职责行为。判决确认安宁市林业局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这批典型案例的“被告”名单中,还包括有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楚雄市国土资源局。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向凯介绍,自2016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以来,共受理林业、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等环境保护行政案件1088件。涉及林地勘界争议纠纷、政府森林防火职责的履行、对当地温泉等自然资源的使用及保护纠纷等。
向凯称,“通过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的落实,行政机关对相关环保法律规定更加了解并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积极作为,依法行政。”
(原标题:云南多个政府机构在环境资源审判中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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