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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严禁简单用学生升学率和考试成绩对中小学教师进行评价
日前,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教育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6个领域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通知强调,要将教书育人作为教育人才评价的核心内容,深化高校教师评价制度改革,完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双师型”教师评价标准,建立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特点的评价机制,努力健全教育人才评价体系。
意见明确,根据不同办学层次和类型,将教育人才按照本科院校、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中小学(含幼儿园)4类进行分类评价。每类再细分为不同岗位。考核评价结果要作为教育人才职务评聘、岗位聘用、绩效分配、评优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从教学单位的发展和办学特色出发,遵循教育规律,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育人才评价体系。
(二)注重师德评价。
遵循“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研究为基、发展为本”的基本要求,把师德作为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全面评价教育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倡导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争做“四有”好教师。
(三)突出教育教学业绩。
坚持全面考核和突出重点相结合,将教育教学作为教育人才考核评价的核心内容,增加课堂教学评价权重,严格落实教授为本专科生上课制度。强化教学质量评价,多维度考评教学运行、课堂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等教学工作实绩。
(四)实施分类评价指导。
坚持分类指导和分层次评价相结合,根据不同类型学校和学校中不同岗位教育人才职责特点,以及教育人才所处职业生涯的不同阶段,分类型分层次设置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建立健全教育人才有效评价机制,促进教育人才专业发展。
二、分类与标准
(五)人才分类
根据不同办学层次和类型,将教育人才按照本科院校、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中小学(含幼儿园)4类进行分类评价。
本科院校教育人才分为:教学为主岗、科研为主岗、教学科研并重岗、辅导员岗、科技成果转化岗、管理教辅岗6类岗位人才;高等职业院校教育人才分为基础课教学为主岗、专业课教学为主岗、科研为主岗、辅导员岗、科技成果转化岗、管理教辅岗6类岗位人才;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人才分为基础课教学为主岗、专业课教学为主岗、管理教辅岗3类岗位人才;中小学教育人才分为学校(园)管理岗、专任教师岗、教辅人员岗3类岗位人才。
(六)评价标准
1、师德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师德作为教育人才考核评价的首要内容,重点评价教育人才爱国守法的意识行为,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公正对待学生;教书育人,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严谨治学,勇于探索,诚实守信;为人师表,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潜心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等方面情况。
2、专业能力
(1)本科院校教育人才
教学为主岗位,重点评价教育人才在课程建设、教学运行、教学评价、教学信息化、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等方面的能力。
科研为主岗位,对从事基础研究的人才,重点评价其解决重大科学问题能力、创新能力、带动研究团队发展和提升学科水平的能力、学术贡献及影响力;对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才,重点评价其解决关键技术的能力、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成果转化程度及经济社会效益,创新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对产业转型升级带动能力;对从事软科学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人才,重点评价其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咨政育人、文化传承创新方面的能力。
教学科研并重岗位,合理设定教学和科研两方面业务能力的评价权重,加强综合评价。对研究生导师要注重评价其科研水平、学术指导和团队建设能力,完善导师聘期和日常考核评价。
辅导员岗位,重点评价思想政治教育和价值引领、学生管理、实践育人、心理健康教育、校园公共危机管理、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能力。注重考察思想政治工作实绩和育人实效。
科技成果转化岗位,重点评价其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集成和技术推广应用,以及其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管理教辅岗位,管理岗位重点评价其谋划发展、决策执行、改革创新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能力;教辅岗位重点评价其专业知识水平、业务技能及保障服务能力。
(2)职业院校教育人才
基础课教学为主岗位,重点评价其在课程建设、教学运行、教学评价、教育信息化、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等方面的能力。
专业课教学为主岗位,主要包括专业理论课教师、实践技能类教师和“双师型”教师3类,对于专业理论课教师,重点评价其专业理论知识水平、专业与课程建设、教育教学能力等;对于实践技能类教师,重点评价其生产一线实践经验、实践技能操作水平和学生技术技能培养效果等;对于“双师型”教师,既要评价其专业理论知识水平、专业与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能力,也要评价其生产一线实践经验、实践技能操作水平与学生技术技能培养效果,要注重吸纳行业、企业作为评价参与主体。
科研为主岗位,重点评价其课题项目、发表论文、学术著作、技术技能积累、核心或关键技术创新、技术知识应用和推广等方面的能力。
高等职业院校的辅导员岗、科技成果转化岗、管理教辅岗等3类岗位,可参照本科院校同岗位教育人才的评价标准进行评价。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教辅岗可参照普通中小学同类岗位教育人才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3)中小学(含幼儿园)教育人才
学校(园)管理人员,重点评价其进行学校(部门)战略规划,营造育人文化,打造学校(园)特色,引领学校(园)发展的能力;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专业成长的能力;优化内部管理和调适外部环境及与社区沟通方面的能力;建立完善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教学评价制度,科学运用评价手段的能力。
专任教师,重点评价其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设计教学目标,制定教学计划,设计教育活动及班(团队)活动或保教实践活动的能力;采用多种方式实施教学,有效调控教学过程,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创新精神的能力;组织、管理班级,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德育活动的能力;运用多元评价手段进行教育教学评价的能力;与学生、同事、家长沟通交流,运用多种资源促进学生发展的能力;反思自我教育教学行为,规划个人专业发展的能力。
教辅人员,重点评价其教学设备、器材、玩教具、资源、文献、档案运维管理能力;教学资源的供给与开发能力;教学辅助准备、教学环境维护的能力;协助开展教学研究和课外活动或游戏活动的能力;针对教辅岗位的专业性和独特性,规划自身专业发展的能力。
3、业绩贡献
(1)教学管理
所有教师都必须承担教育教学工作,重点评价其在课程资源建设方面取得的工作业绩;在规划教学活动、组织教学或实验方面取得的工作业绩;在完成承担的教学任务、知识传授、人才培养、文化传承方面取得的工作业绩;在教学规范、教学运行、课堂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成果获奖方面的工作业绩;在引导学生探究活动、实验研究、游戏活动、促进学生发展方面取得的工作业绩;在教学研究、反思提升、自我专业发展方面取得的工作业绩。对研究生导师要注重其培养学生提升研究能力和取得研究成果等方面业绩的考核评价;对实践技能类教师和“双师型”教师要注重实践技能与学生技能培养方面业绩的考核评价。严格把教授为本专科生上课作为基本制度予以落实并进行评价。严禁简单用学生升学率和考试成绩对中小学教师进行评价。强化教学质量和课堂教学纪律情况评价,把教学过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育人导向、遵守法律法规和课堂教学纪律等作为基本教学业绩进行评价。
(2)科学研究
本科院校或职业院校科研为主岗位教师和教学科研并重岗位教师的科研工作,重点评价其在理论创新、技术突破和科学发现中取得的标志性科研成果;在传承文明、学科建设、专业发展方面的业绩贡献;在技术理论、核心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方面的业绩贡献;在创新及技术成果转化效益方面的业绩贡献;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政府决策咨询方面的业绩贡献。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的科研工作,重点评价其在教育教学改革创新研究方面的业绩贡献。要扭转重数量轻质量的科研评价倾向,改变在人才评价中过度依赖和不合理使用论文、专利、项目及经费等方面的量化评价指标的做法,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鼓励潜心研究、长期积累,把研究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贡献作为主要评价要素。
(3)管理与教辅
对于管理人员,重点评价其在引领学校(园)发展方面取得的业绩;领导学校(园)课程、教学、评价健康发展方面取得的工作业绩;在优化内部管理和调适外部环境方面取得的工作业绩;在谋划发展、决策执行、开拓创新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取得的工作业绩。对于教辅人员,重点评价其在教学辅助资源建设与开发方面取得的工作业绩;在教学辅助设施维护、管理、运行方面取得的工作业绩;在教学辅助创新发展方面取得的工作业绩。
三、方式与方法
(七)完善师德考核评价。
师德考核评价应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采取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等多种形式进行。师德考核由学校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直接组织,考核结果应通知本人,考核优秀的应当予以公示表扬,确定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本人意见。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和完善教育人才师德考核档案。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触犯教育部规定的师德红线的行为,建立健全教育人才评价诚信守诺、失信行为记录和惩戒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招聘、资格注册、绩效考核、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的首要内容,对师德考核评价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构建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将师德考核评价贯穿于教师招聘、培养培训与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职务评聘和社会服务等全过程。
(八)坚持评价方式多元化。
根据办学层次和类型,学校自主采用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督导评价等多种评价方式评价人才,并确定合理权重。同时,积极探索企业评价、社会评价、第三方评价等评价方式。
教师自评,以教书育人效果和教师专业发展为评价标准,采取统计工作量、业绩计分、述职汇报、个人鉴定等形式,对教育教学质量自我评价。
学生评价,以学生满意度为评价标准,科学设计学生评教指标体系,采取问卷调查、网络测评、抽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任课教师或导师进行评价。对导师聘期和日常考核评价要增设研究生评价环节,并加大评价权重。
同行评价,以同行专家的认可度为评价标准,采取听课评课、业绩展示、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代表性成果鉴定、学术活动交流、技术技能操作评定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评价。
督导评价,以教育教学过程与效果为评价标准,以学校、系部督导组为评价主体,完善督导评价体系,采取随堂听课、经验交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等形式进行评价。
(九)创新科研团队评价方式。
对科研团队要以解决重大科研问题为导向,根据基础理论创新、科学发现方面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在重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的实际业绩实施整体性评价。对于科研团队成员,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个人业绩和科研团队建设业绩相结合,以其完成的实际贡献为评价重点,充分发挥团队负责人在团队内部考核评价中的作用。
(十)推进直评直聘。
创新人才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人才的申报评价办法,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科学或技术难题、在教育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育人才,以及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的优秀拔尖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直评直聘的方式进行评价和使用。
四、管理与服务
(十一)落实教育人才学校评价自主权。
尊重用人单位在考核评价中的主导作用,教育人才评价坚持以学校为主体。合理界定和下放人才评价权限,推动具备条件的高校自主开展评价聘用(任)工作。防止人才评价行政化、“官本位”倾向,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的作用。各学校要把深化教育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摆在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位置,加强引导,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和良好的改革氛围,做好前后制度交替的平稳衔接工作,细化制定学校相关教育人才分类办法和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科学的教育人才评价机制。
(十二)推进发展性人才评价机制改革。
各学校要逐步建立完善教育人才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增设专业发展考评指标,将参加培训研修、专业实践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借助考核评价促进教育人才能力提升和职业长远发展。探索教育教学过程评价,及时给予教育人才有针对性地改进建议。建立考核评价结果分级反馈机制,科学分析教育人才在考核评价中体现出来的优势与不足,相应制订教育人才培养培训计划,促进教育人才专业化水平持续提高。强化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考核评价结果要作为教育人才职务评聘、岗位聘用、绩效分配、评优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结合学科(专业)建设、项目申报、平台构建、人才和团队培育等实行资源配置动态调整,充分发挥教育人才考核评价结果的导向作用。
(十三)优化公平公正有序的评价环境。
加强评价专家数据库建设,建立评审专家信誉责任制度,保障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健全完善规章制度,提高评价质量和公信力,各学校要根据各类型岗位人才特点,完善考核评价程序,人才考核评价办法应充分吸收教职工的意见建议,经教代会讨论,由党委会研究通过,并建立健全申报、审核、公示、反馈、申诉、巡查、举报、回溯等制度。各学校要加强教育人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健全教育人才考核评价信息数据库,为考核评价提供基础,实现学校管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各评价主体间应共享考核评价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评价。
(原题为《我省出台教育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意见:注重师德评价 突出教育教学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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