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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如何管得更好?上海正制订的这部政府规章请你提意见

上海发布
2018-06-01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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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平常会骑共享单车吗?

上海市交通委说,《上海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18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正式项目,为进一步完善草案内容,现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大家可以在6月30日前,将意见邮寄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法规处(邮编:200125);或发电子邮件到shjtw@shanghai.gov.cn(邮件主题中标明“立法意见”)。

《上海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快速发展,方便市民群众出行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乱投放、乱停放现象突出;经营者线下运维管理不到位;缺乏统一的经营规范,用户的利益得不到有力保障。这些问题亟待立法予以规范解决。

二、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草案共35条,第1-6条主要是总则性规定,第7-9条主要是设施供给方面的规定;第10-13条主要是调控机制;第14-23条主要是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规定,占整个规定篇幅的近30%;第24条是对用户要求;第25-33条主要是对政府的要求,第34、35为附则性内容。

(一)适用范围(第三条)

《办法》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服务、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划分(第五条)

1、《办法》明确归口行业主管部门为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法的组织实施、数量调控、企业的经营管理等面上工作。

2、《办法》明确公安部门负责车辆登记、骑行安全和打击盗窃、破坏自行车行为,城管部门负责车辆占道停放的监督管理。

3、按照属地管理,明确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数量调控、自行车道建设、停放区设置、日常调度以及秩序维持等。

4、《办法》规定了规划、网信等其他部门作为协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作好相关工作。

(三)明确了有序投放的相关制度(第十条至第十三条)

1、车辆注册。《办法》明确,未经注册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2、区域调控。《办法》明确,黄浦、徐汇、长宁、静安、普陀、虹口、杨浦以及宝山、闵行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调控,其他具有相对隔离性的区域均属地管理。

3、投放程序。《办法》规定企业提出投放车辆的,黄浦等统一调控的中心区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他区向属地政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投放方案。初次在本市投放的车辆的,要求提交管理团队、运营管理制度、蓄车和维护保养场地等基本信息。

4、动态调节机制。目前单车平均日周转率极低,加之无序投放,城市空间被过多无效挤占,造成了资源浪费,影响了城市秩序,因而需要设定动态调节机制,保留必要时政府对公共空间占用的调节权力。建立动态调节指标体系,综合考量车辆的使用情况、用户评价、企业的运维和服务质量情况,对经营服务差的企业可以核减其车辆,对经营服务好的企业可以在新增投放时予以优先考虑。动态调节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优胜劣汰,使得好车辆、好服务能够更好地方便市民出行。

(四)明确了车辆的安全等要求(第十四条)

《办法》吸收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团体标准的内容,要求车辆必须安装具有车载卫星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的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相关标准,安全可靠;车辆使用最长不超过3年;不得在车辆上设置各类形式广告。

(五)明确企业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1、运营维护。《办法》要求运营企业建立专门管理队伍或者委托第三方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管理,一是及时收回故障车辆,确保车辆完好;二是及时清理挤占人行道、盲道、绿化带等未在规定区域停放的车辆;三是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2、日常调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具有流动性,跟随客流呈现明显的潮汐现象,实践已证明,没有及时有效的适时调度,一方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超出设施的承载能力,造成道路资源被占据,影响市民在人行道上的通行;另一方面,有些用户的需求又难以得到满足。此外,除了企业的日常调度外,还要考虑重大活动等期间,有关场所周围可能会有临时的清场或者增加车辆短驳配置的要求,《办法》作了相应的规定。

3、协议和禁止管理。《办法》一方面是要求实名制注册,禁止向未满12岁的未成年人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另一方面要求企业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提前设计好用户的义务要求,比如安全骑行、文明停放,对于用户违约的,在执行差异化收费、限制使用等方面采取违约惩处手段,形成对用户的有效约束。

4、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专用账户、建立押金预付资金退还制度等,同时对于采取免押金的企业,在车辆投放等方面明确给予更多优先考虑。

5、保险和理赔。按照国家指导意见的要求,企业必须为用户购买意外伤害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用户骑行中遇到伤害的,企业有及时救助和提供理赔帮助的义务。

6、分立合并和退出管理。《办法》明确车辆的投放数量需要重新认定。对企业退出市场的,《办法》提出了相关要求,一是明确应当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二是要求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示,退还用户押金及预付资金,并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工作。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的,《办法》对运营企业设置了处罚条款。

(六)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相关具体要求(第二十四条)

《办法》从禁止行为的角度对用户做了六个方面的规定,包括骑行、停放等主要环节,要求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约定,文明停放、安全骑行。

同时,对于用户严重违规,明确相关失信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办法》还在文明宣传等方面做了规定,用户违反骑行规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实施处罚。总体上对于用户的管理坚持宣传教育和企业使用制约为主,政府处罚和信用制裁兜底。

(七)明确政府加强监管的责任(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

1、监督检查要求。《办法》要求交通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公安部门加强对用户骑行停放的监管,城管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加强车辆停放秩序的监管,同时也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作用。

2、建立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办法》一是明确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建设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实现车辆从投放到使用、停放、更新、调控等全面的动态掌握;二是要求企业必须将车辆和用户信息如实、准确的接入信息平台,违反的设置处罚措施;三是信息平台向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开放,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管理协同;四是管理部门和企业的日常信息交换通过平台进行,提高管理效率。

3、建立服务评价管理制度。《办法》规定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评价制度,加强在综合服务、运营秩序维持、用户评价等方面的考核,服务评价将作为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措施,服务评价的情况与运营企业的车辆投放、核减等相挂钩,服务评价的结果应当公开。

4、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对企业提出的实体要求,均设定罚则,一是对经营者面上的违法行为,如信息没有接入平台、运营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同时授权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区管理部门处罚;二是企业未履行停放管理的,作为新设罚则,授权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处罚;三是企业不执行车辆注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5、车辆清理。《办法》规定对于车辆擅自投放、应核减未核减、应回收未回收的由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对于车辆乱停放,且用户不在现场的,由城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同时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明确区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产生的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

(八)建立社会共治的协商机制(第六条、第二十八条)

一是市级层面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管共治协商机制;二是规定行业协会推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技术条件与服务规范团体标准,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三是鼓励社会组织参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社会监督、开展第三方测评、参与停放秩序管理;四是与市容环卫制度对接;五是要求市民自身规范用车同时鼓励对发现的他人不文明用车行为予以劝阻和纠正;六是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违停纳入了城市网格化管理事件范围,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作用。

(原标题为《共享单车如何管得更好?上海正在制订的这部政府规章请您提意见!》)

    责任编辑:郑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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