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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今后拟禁售违规轻便摩托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
人民网北京5月31日电 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消息,昨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二审。二审稿拟规定,北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销售目录制度。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北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在取得行驶证和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邹维萍表示,由于电动自行车不像汽车一样有国家统一的许可生产目录,北京市作为电动自行车的输入型特大城市,有必要从销售端严格控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邹维萍指出,二审稿规定,北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销售目录制度。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北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区级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取得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北京市道路行驶。北京市对本条例实施之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上牌不得上道路行驶。
为便于引导市民购买、使用合标的电动自行车,二审稿规定,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将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和登记上牌的法律法规规定等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销售者应当向购买人承诺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因不合标不能办理登记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销售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关于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问题”,邹维萍强调,目前,非机动车道没有对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标志,有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速度过快,存在安全隐患,建议根据路况在道路交通拥堵路段设置具体限速标志,提示和控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超过限制行驶速度。
邹维萍还指出,二审稿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在非机动车道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标志。
(原题为《北京今后拟禁售违规轻便摩托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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