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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引用官方通报竟惹官司,这份道歉声明为何欢迎转发?
昨天多家网站刊发了一则落款为中国经济网的道歉声明。与一般的道歉声明不同,标题前还加了长长的前缀,全称“根据武汉市黄陂区法院判决向葆春蜂王浆公司的道歉声明”。
声明中说,中国经济网去年底刊发新闻《武汉葆春蜂王浆生产环境不合格被责令整改》,报道武汉市葆春蜂王浆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环境或产品问题,在2017年一年内先后3次被国家、湖北省、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报道只是误将通报时间“6月和8月”当成了抽检时间(实际抽检应该早于这个日期),武汉市黄陂区法院即判决媒体构成名誉侵权,责令删除报道,并向葆春蜂王浆公司公开道歉。
此乃一审判决,从当事媒体在自家平台发表“道歉声明”来看,媒体应该没有上诉,判决也生效了。此时发表评论,没有了影响司法裁判之虞,不妨谈几点疑惑。
首先纳闷的是,这点小差错对公司名誉有何损失?连发“更正说明”都无必要,毕竟三级食药监部门都通报了,检测时间的误差真的不重要,公司还起诉名誉侵权,法院还判如所请,着实让人费解。可继续读报道,发现并非这样简单。判决写道:“……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方面……均存在问题等特殊的用语,均含有贬意……严重侵犯了原告公司的人格权利,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这才是认定侵权的根本原因。
可是,检索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监管部门正是通报了该公司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方面等三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应该说,报道客观地反映了政府机构的通报内容,实在看不出用了什么“特殊用语”来贬低公司。若说这三方面问题本身不属实,那也是国家食药监总局的通报“侵权”,公司应对药监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应起诉媒体。
难怪当事媒体一边道歉,一边声称“引用政府机构公开发布的公告、通报内容,被判定对公告、通报涉及的当事人构成侵权,在整个新闻界亦少先例,对此我们将对该判决进行认真研究;同时为提示媒体同行关注,此道歉声明授权并欢迎转发。”
从道歉声明的措辞看,这份判决没什么好“认真研究”的,中国经济网就是借道歉诉说满腹委屈。的确,判决是有社会导向的,按照该判决的逻辑,政府监管部门的通报都不能信任和引用,那新闻报道如何做,舆论监督咋体现?!
此案让我想起几年前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河北晋州某棉织厂生产“毒毛巾”事件,央视也卷进名誉侵权官司。经相关部门检验,该厂生产的毛巾虽然不合格,却未含报道中提到的强致癌物质,但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厂家侵权诉讼,给出的理由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获得客观社会评价的权利,法律亦保护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权利”,“毛巾安全问题涉及公众利益,作为生产毛巾的企业,针对媒体与公众对其产品质量及安全的苛责,应予必要的容忍”。
这就是说,媒体代表公众进行舆论监督,受调查手段的局限,报道与事实难免可能有出入,若非“重大失实”,报道对象就应当容忍,不能动辄指称媒体侵权。我认为,该判决理由对于媒体名誉侵权类官司,应具有标杆性意义。用“标杆”量一量,本案当事媒体确实有点冤。
最后,我还有一点想不通:既然当事媒体对一审判决不服,为何不上诉呢?或许终审判决改判驳回公司诉求,且能像北京一中院那样讲出一番精彩理由,成为经典判例呢。还期待本案一审法院能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纠错,避免开“媒体引用官方通报构成侵权”这种荒诞的先例。(作者系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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