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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再次以身试法的代价---缓刑变“收监执行”
当罪犯被宣告缓刑,
作为社区矫正对象,
相比在监狱服刑,
具有相对自由的活动空间,
理应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
如若无视法律的威严,
不服从社区矫正监管,
最终只会将自己送进冰冷的监狱之中。
近日,柳南区司法局在管社矫对象林某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原判法院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刑罚决定生效后交付柳南区司法局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间,林某某于2022年11月27日,在自己的小汽车上以“鼻吸”的方式吸食约0.1克量毒品“K粉”,被公安机关抓获。柳州市公安局柳石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林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后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该院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中的缓刑执行部分,对罪犯林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罪犯林某某于2023年1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送入柳州市第二看守所收监执行。
说法
缓刑是指在具备法定条件下,由人民法院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没有发现漏罪、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提醒
缓刑是给予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但缓刑也是“刑”,需要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管束。若是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对社区矫正毫无敬畏之心,不服从监管甚至重新违法犯罪,那么就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罪犯被纳入社区矫正后,一方面要反思己过,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格遵守法院的禁止令;另一方面,应当遵守司法矫正机关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管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顺利融入社会,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作者:李敏畅
原标题:《【警示教育】再次以身试法的代价---缓刑变“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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