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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文史︱曹树基、杜正贞:地方文书的整理与编纂
2022年12月10日下午,在第六届地方文史高级研修班上,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曹树基教授与浙江大学历史学院杜正贞教授就“地方文书的整理与编纂”这一议题,与大家进行了讨论,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黄阿明教授担任主持。
曹树基首先与大家分享了一段契约,指出中国所有关于地权的秘密都在契约之中:
二十七都黄历住人邓秀忠承父受分赔田一段,坐落二十七都旱嶺后黄泥垄,原计实还林宅主人正租谷二硕大,今来要物用急,托中送至本里冯九环出承赔,当日凭中三面言议,定价九八色银五两钱正,其银即日交收足讫明白,不欠分厘,其田即便退与赔主前去自己耕作管理为业,如有来历不明,系是邓宅自己出头抵挡,不涉赔主之事,今来二家甘心意允,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赔约为照。
邓秀忠从他父亲手中继承了这块土地,这块土地是要向林宅交租的。继承的土地需要向他人交租,表明邓秀忠只是一个田面主,林氏才是田底主。邓秀忠自己可能是佃耕者,也可能存在另外一个佃耕者。假如存在另外一个佃耕者,佃耕者需要向邓氏与林氏交租,假如邓氏自己就是佃耕者,他只要向林氏交租。
在产权形态上,A是田底主, C1是田面主。邓氏将这块田面转让给冯氏,冯氏C2成为新的田面主,A与C1或A与C2拥有土地的部分处置权、部分收益权,A承担纳税责任。假如C1或C2本身也是佃耕者,他们享有土地的使用权。
中国传统地权看起来非常复杂,破解以后,其实相当简单。我们讨论的这份契约可以作为典型,明确了其中的权利关系,就可以破解其他所有的契约。
曹树基强调,我们不能用“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概念来分析中国的地权,而采用“处置权”“收益权”“使用权”的权利束概念进行地权结构的分析,既简单,又准确。
杜正贞指出地方文书的整理与编纂是与地方文史工作者最有关系的,也是学者与地方合作最多的领域。她从三个方面与大家做了分享。
首先,杜正贞以龙泉司法档案的整理工作为例,指出地方档案的整理与编纂中要注意的问题。从龙泉司法档案的原始样貌来看,虽然清代的档案收藏制度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但是后来档案经历了多次流转、接管,使卷宗文件都出现混乱,如契约、状纸、申请书等本应该属于一份档案中的文件,分散在不同案卷之中,所以整理团队从做卷宗级编目开始,再做文件级编目,在这一过程之中,为每一件文件定名,然后整理者以案件为单位,将分散在不同的卷中的内容进行整合,按照时间序列复原卷宗。这并不是单纯地整理,而是包含很大程度的研究工作在其中。
其次,杜正贞讨论了田野考察与地方文书的整理编纂之间的关系。研究者去历史现场搜集资料,并现场解读资料是最便于我们在地化地理解这些文书以及地方历史的方法。现在很多编辑出版的资料集多以一个县为单位,以时间为序排列。这是一种方便的做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以碑刻为例子,按照时间顺序前后编排的碑刻资料,其空间距离可能相差很远,分散在不同的乡镇中。以浙江省遂昌县石练镇为例,这一区域本身就构成一个地理单元,可以发现很多的材料,如碑刻和族谱等,其中有很多碑刻是集中在同一个寺庙空间中的,但如果用前述的编纂体例,它们就可能被零落分散在资料集的不同部分或不同的卷册当中。我们搜集和整理文书最终的目的是能够了解地方的历史,讲述地方上人们的故事,进而深化理解社会经济和制度演变的历史过程,所以在编纂资料时,怎样结合具体的时空,不破坏其在地的有机关系,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最后,杜正贞谈到个人史的整理和编辑的意义。个人资料的写作可能是非常随意的,不同的时期用不同的纸笔,也经过很多的修改,对于历史学的专业研究来说,任何的改动背后都有其原因和意义,都是有价值的原始信息。但在整理出版的过程中,就要在尽量保持其最原始的状态和出版要求之间做出调整。既要尽可能地保留其自我表述,又要将内容划分出篇章,以便于读者阅读。可以在每一部分前面做引文,概括其经历以及与其有关的大历史背景,但这并不是为国家的历史做注脚,而通过个人的记忆与国家历史记忆的对照,更凸显了大时代中的个人的价值、个人经历和记忆的价值,更好地理解个人历史记述的意义所在。
线上线下的地方文史工作者也参与了讨论。有学员提问:用什么概念去形容登记纳税的权利?曹树基认为乡间的地权划分不能进入国家的规则之中,民间的产权交易得到了县一级的承认和保护,是得到国家保护的自由市场,那么传统社会的性质就发生了改变,不再是支离破碎的交易。有学员搜集到了一批土司资料,提问在给档册、文书命名时需要注意什么?有没有一套“标准”?比如,信票、告示、信牌、功牌这些。杜正贞以契约为例子,指出契约的编纂有其规则,一般的方式是时间+立契人+契约的内容,并不需要人为地进行重命名,也尽量用文书中原本存在的内容。地方文书的整理与编纂不管是对于地方文史工作者来说,还是对于高校的史学工作者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本文已经曹树基教授、杜正贞教授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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