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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拟规定:见义勇为致受助人损害不担民事责任
老人倒了扶不扶,扶了反被讹怎么办?今后想要见义勇为者大可不必有此顾虑了,陕西拟立法规定: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
条例实施15年
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实际
5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贾治国做的关于《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贾治国介绍,条例实施15年来,对鼓励见义勇为行为,维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推动我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弘扬社会正气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条例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实际,为切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保障其合法权益,实施修订条例很有必要。
两次提高见义勇为奖励标准
据了解,《条例(修订草案)》在进行初审时已经提高了见义勇为奖励标准,此次二审,再次提高了奖励标准。
具体规定:见义勇为事迹比较突出的,由本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奖金;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在本县(市、区)有较大影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20万元奖金(初审时为10万元);
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15万元的奖金(初审时为10万元),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30万元奖金(初审时为20万元);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送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25万元的奖金(初审时为20万元),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50万元奖金(初审时为30万元)。
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
配偶及子女优先安排公益岗位就业
除了奖励标准提高之外,修订草案修改稿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在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保障方面的优待也做了补充完善和细化。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交通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由责任人、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责任人、加害人,或者不能确定责任人、加害人以及责任人、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无力支付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受益人适当补偿;见义勇为人员有单位的,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的费用,从当地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资金或者见义勇为积极收益中支付。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其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应当优先接受并减免保教费等费用;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符合公租房和经适房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优先纳入保障范围,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当按规定纳入当地低保。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配偶及其子女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依照相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贾治国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解除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免除因见义勇为行为对受助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
(原标题:我省拟规定见义勇为致受助人损害不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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