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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B面:便利性之外的技术塑造
2023年,上海“两会”期间,多位代表提出关于发展文化产业、提振文化消费的建议。文化产业作为上海的支柱性产业,势必是未来上海推动新经济发展加速的引擎。澎湃研究所推出专题《上海文化产业全景报告》,呈现上海文化产业演进之路,关注文化产业的过去、现在、未来。
数字技术、通信技术、算法和智能技术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数字化对文化生活几乎进行了全方位的渗透。我们要意识到,技术的塑造正在创造一种理解世界的新方式,也仍应保留思辨的视角,警惕数字技术产生的隐匿的负外部性。
本文通过审视数字技术如何改变我们的文化生活,从对个体、市场,与全球的影响三方面出发,试图发现那些隐藏在时代更迭之下的数字化的B面。对数字技术辩证思考,才能在文化产业数字化突飞猛进的同时,真正让技术发挥向善的能量。
对个体:数字鸿沟下的公平性盲区,与自由和剥削一体两面的“数字劳工”
数字化技术在日益为人们日常生活提供便捷,与此同时,也正无形中扩大着数字鸿沟。
不同阶层、不同年龄,与城乡群体之间对数字技术的运用不尽相同。在数字技术愈发成为主流生活方式时,那些底层的、老年的、生活在非发达地区的群体,往往对数字的赋能受益甚微,有一部分人原有生活模式被改变,甚至因为信息不对称而被抢占的生活资源。例如不会网购的人不仅享受不到快递的便利,而且可能会买不到物资,或者必须要用更高的价格交易。而资本驱动下,文化企业为了迎合特定受众的需求加大这些需求的生产,导致其他文化需求日渐消失。
例如,根据2020年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数字文化消费初步形成珠三角、京津冀、长三角、成渝和长江中下游五大城市群高地,数字文化消费总量占全国的54.13%,而中西部广大地区数字文化消费水平和能级偏低,数字文化消费规模较小。
数字鸿沟在区域和阶层中扩大,显示出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失衡。技术如何实现社会“公平性”的道德伦理与社会责任,值得关注。
数字异化,是数字技术影响社会的第二个面向,它几乎席卷了所有互联网用户。
学者周延云撰文指出,数字时代中,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娱乐和劳动几乎没有区别。社交媒体在满足用户需求的同时,个人隐私、休息时间与社会资本也被不断商品化。网络用户劳动是生产性的,是被资本剥削的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在这种语境下,“用户”即“数字劳工”。
人们在网上贡献点击时,网络数据变成了资本可预测性管理生产数字奴隶的依据。依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用户在线的时间与其为网络企业创造的价值呈正相关,用户的在线时间越长,被剥削的程度也就越严重。
在《日常生活批判》中,法国思想家列斐伏尔将马克思的异化劳伦理论进一步发展,认为日常生活的空间生产也已沦为资本主义官僚主体生存的基础和控制的对象,人们面临被模式化的“功能机器”。
而随着数字化的推进,智慧城市等概念的提出,则意味日常生活全面的被异化。在物联网世界,每个人都拥有N个账号,N个电子身份,数字技术对人进行赛博叠加,一个身体出现了多个辅助电子个体,增加了全球资本主义可以剥削的数量底盘。
对市场:寡头垄断冲击良性竞争,和监管滞后下的侵权乱象
互联网在经济社会中的全方位渗透,崛起了无数互联网平台,其中一些发展成“巨头”,在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甚至形成寡头垄断。
学者李勇坚曾在《互联网平台寡头垄断:根源、影响及对策》中提出,在互联网平台,垄断主要表现为数据垄断、流量垄断和算法垄断。
数据垄断表现为,平台向消费者提供免费服务时,实则用户是以数据作为货币。通过服务收集用户多维度数据,获取用户画像,以便平台利用数据优势巩固地位的同时,拓展业务,建立新市场的竞争优势。决策科学家Francesco Corea曾在其著作《An Introduction to Data》中指出:“数据两极分化可能导致很少的公司引导和吸引大部分数据流量,而其他公司(几乎)被完全排除在外。几年后,这种指数趋势可能会给该行业带来巨大的进入壁垒。”
流量垄断体现在,平台争夺着网民日常数字文化生活的“上网入口”角色,让用户形成依赖,贡献时间与注意力,平台则能利用优势,拓展其他业务。两个平台之间的内容无法分享,和商品交易时的排他性支付手段,都是流量垄断的典型案例。
算法垄断是互联网平台的独特性,包括利用搜索算法将益于平台的结果排列前位,让竞争对手处于不利位置;进行歧视性的动态定价,即“用户杀熟”,损害消费者权益;利用大数据算法进行千人千面的推送,在“定制化”推送的同时,也造成了“信息茧房”,难以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互联网平台经济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发展、创造生活便利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伴随扩张,一些平台形成了寡头垄断地位,当垄断不断自我强化时,逐渐形成“赢者通吃”的局面,行业寡头的市场份额超过企业份额之和,搭配良性竞争格局,可能会进一步加剧收入与财富的不平等。对寡头企业本身来说,也会有限制创新的危害。
对市场竞争的另一大危害,是新兴数字文化市场的相对滞后的监管体系。
如今,数字文化产业已成为文化产业的主体部分。但数字文化市场在网络的虚拟空间运行,与传统市场区别较大,导致传统文化市场监管政策与法规难以提供有效支撑与保障,而新的监管体系的制定相对市场发展存在滞后,带来了一段时间内乱象不断但监管乏力的处境。
据报道,2021年6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成立两年多来审理的互联网内容平台案件情况和典型案例。数字版权侵权占逾九成、社交电商等新型内容平台纠纷增多,平台短视频侵权方式复杂多样。而受到数字版权侵权的著作权人也常常面临维权障碍,例如个人能量单薄、诉讼成本高、取证难。
知识产权作为保障数字文化市场良性运行的重要机制,若无法受到应有的尊重与保护,将反噬数字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版权问题外,隐私权是数字文化时代另一个突出侵权问题。为了享受平台方提供的服务,用户不得不让渡一些隐私数据,甚至滋生出了倒卖个人数据信息的黑市。
技术与监管的关系,让人想起大卫·霍兹曼曾在《逝去的隐私》的警示,“我们的隐私比北极冰川消融得更快,技术的侵蚀速度超过了法律体系的保护能力。”
对全球:愈演愈烈的数字文化霸权争夺
对平台寡头垄断的担忧,放在全球化竞争的大背景下,则会引发国际对数字经济垄断和数字文化霸权的担忧。
数字经济是文化产业实现赶超式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机遇,而文化产业本身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当平台巨头演变为寡头垄断,再进入全球竞争与国际政治的语境时,垄断将进一步实现文化意识形态操纵,形成数字文化霸权的局面。
心理学家Robert Epstein提出“搜索引擎操纵效应”,认为搜索引擎通过对用户的知识分发进行操纵,能够有效地影响用户的倾向,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选举结果。法国技术哲学家贝尔纳·斯蒂格勒(Bernard Stiegler)则提出,每天大众化的程序推送下,都会生产出数量庞大的“人工群众”(artificial crowd)。看似用户自主抉择的行为,实际上早已被数据算法预测与影响,用户成了被数据穿透的“工具人”。
学者魏鹏举就曾表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试图凭其数字技术的原发优势和数字媒体的垄断地位,逐渐将西方意识形态附加于西方数字文化中。例如多国曾把TikTok(海外版抖音)视为洪水猛兽。互联网平台所掌握的全球数据,一旦加以分析与应用,便能在国际政治上产生巨大牵引力。
数字技术不可避免地在国际政治的角逐中被重新演绎,而用户则在不知不觉中受到数字文化霸权的影响,成了全球化竞争蓝图中的一个个小小的点击声。
制图:澎湃研究所研究员 吕正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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