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政策 | 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1-12-17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部东海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东海区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
子项名称: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51002-2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主席令第55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主席令第6号)
(三)《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号);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六)《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1992年第3号);
(七)《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
(八)《国家海洋局关于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海规范〔2017〕8号)。
五、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东海局。
六、决定机构
自然资源部东海局。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或其合法委托人。
属于建设项目配套设施且长度小于2千米的海底电缆管道,无需申请单独办理路由铺设施工审批手续。
(二)受理权限
1.路经中国管辖海域和大陆架的外国海底电缆管道;
2.由中国铺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海底电缆管道;
3.国内长距离(200公里以上)的海底管道;
4.污水日排放量在20万吨以上的海底排污管道;
上述事项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批,其他位于东海区海域的海底电缆管道由自然资源部东海局负责审批。
(三)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受理、审查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2.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完成后应形成规范性成果(即《路由调查勘测报告》),海洋工程勘察和测绘成果需满足相关行业标准与有关规范,并通过专家评审。
3.路由穿越重要渔业捕捞作业区、海洋油气开采区、军事区、锚地和海底电缆管道等并发生矛盾的,已协商解决完毕,路由选线合理;
4.铺设施工方案可行;
5.其他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申请书(加盖申请人和施工单位公章);
2.路由调查勘测报告(报批稿) (加盖技术单位公章);
3.铺设施工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应包括施工单位、施工时间、施工计划、技术设备等内容) (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4.利益相关单位对本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的书面意见或协议 (加盖申请人公章);
5.环评批复文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6.用海批复文件和不动产权证(加盖申请人公章);
7.其他相关材料(技术材料加盖技术单位公章,其他材料加盖申请人公章)。
注1:铺设施工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申请人应当提交与电子申请材料相一致的纸质申请材料(含补正材料)。纸质申请材料均需标注“与网上申报材料一致”字样,复印件材料均需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注2:路由调查勘测报告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评审专家应在“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抽取规则如下:(1)评审专家应至少包括海洋地质、物理海洋、海域管理、海洋工程(或海底电缆管道设计/施工)、海洋生态与渔业等专业各一名专家;(2)专家组至少包括项目所在省1-2名专家,最多不超过2名;(3)评审专家不能评审本单位或与本单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编制的报告;(4)评审专家组组长应为国家级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在库专家。施工方案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评审专家不能评审本单位或与本单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编制的报告,专家数量为不少于3个的单数。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https://zwfw.mnr.gov.cn)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至东海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630号 海洋行政事务受理处 电话:021-58670371邮编:200137)。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申请人报送的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全需补充修改的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向申请人下达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
(二)审批
根据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合理性、函告情况及监管单位核查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作出是否批准路由铺设施工的决定。
(三)办理批复
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批准后,受理单位向申请人发送审批结果。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公文制作与送达等程序。
十二、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在路由审批过程中,因变更或补充材料等原因,可申请撤回或暂停审批事项。暂停期限不超过三个月,不计入审批时限之内,暂停重启后审批时限重新计算。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印发《自然资源部东海局关于同意XX项目铺设施工的批复》。
行政许可文件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内未开展作业的,应重新申请;有效期满未完成作业的,需提前15个工作日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两次,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路由调查勘测数据有效期为五年,数据获取后海域发生重大变化或数据超过时效的调查勘测报告不可作为铺设施工的申请材料。在作业前或作业中如需变动(包括:路由、作业时间、作业计划、作业方式等变动),应及时报告;路由等变动较大的,须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十五、结果送达
做出行政决定后,受理单位及时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单位,并通过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向申请人发送审批结果电子版。同时,审批结果纸质版通过现场领取或寄送方式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网上申报和线下提交材料的一致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依法接受、配合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和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在开始作业前3天内将具体的施工方案(或计划)向东海局有关监管单位进行报备,并接受铺设施工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铺设施工完成后90天内,建设单位应向东海局办理海底电缆管道注册备案登记手续,办理材料包括:①申请函,②海底电缆(管道)《注册登记表》,③海底电缆管道复测报告(含电缆管道实际位置坐标)④其他相关材料。属于建设项目配套设施且长度小于2千米的海底电缆管道注册备案登记,还需提供以下材料:⑤路由调查勘测报告,⑥利益相关方协议或书面同意意见,⑦环评批复及用海许可文件(复印件)。违法铺设施工且未整改到位的海底电缆管道原则上不予注册备案登记,不受法律保护。
建设单位未履行申请、报告、备案等义务的,或存在弄虚作假等骗取行政许可行为的,将纳入黑名单管理,其作业成果不作为相关行政审批依据。涉及违法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自然资源部东海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630号东海服务中心(海洋行政事务受理处)。
(二)电话咨询
东海服务中心:021-58670371
(三)信函和电子邮件咨询:
东海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630号 海洋行政事务受理处,邮编:200137。
电子邮件:fwzxbgs@ecs.mnr.gov.cn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自然资源部东海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630号302室。
(二)信函和电话投诉:
自然资源部东海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630号海域海岛管理处,电话:021-50408871邮编:200137。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630号东海服务中心(海洋行政事务受理处)。
(二)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三)乘车线路
公交81路或640路“东塘路马路桥”站下车,往南走约200米。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可通过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或电话021-58670371查询审批状态。
附件: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申请书
分享政策如上。来源
https://ecs.mnr.gov.cn/fw/xzsp/202112/t20211217_26186.shtml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