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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院:山西法院强势推进扫黑除恶,今集中宣判6案61人

“山西高院”微信公号
2018-05-28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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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山西小店区、沁水县、平遥县、文水县、广灵县、泽州县等法院对6个涉黑恶案件集中宣判,涉及被告人61人。

沁水县、小店区人民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多项罪名,分别依法对路卫东、李有贵等28名刑事犯罪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

沁水县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路卫东纠集王江波、晋建勇、潘东风、韩孟旭等人发展形成较稳定组织,并决策、指挥、管理该组织,系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王江波、晋建勇、潘东风、韩孟旭、李梅属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张卫东、李鹏、郭阳、丁朋属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该组织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此攫取非法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重大社会影响。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路卫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不等刑期。

本文图均为 山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图

小店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从200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有贵纠集李三女、李有才、李有华、李隽敏并先后雇佣覃锦富、翟国伟、张旭东等刑满释放人员,分层管理,采取暴力、威胁、欺诈等手段,非法控制王村菜市场、西吴综合市场,强行索要租金,逐渐形成以李有贵为组织者、领导者,李三女、李有才、李有华、李隽敏为积极参加者,以覃锦富、翟国伟、张旭东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并以李有贵实际控制经营的山西永隆劳务有限公司等企业为依托,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攫取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主义法治,影响恶劣。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李有贵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3名被告人均被从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四年不等刑期,并处财产刑。

平遥县、文水县、广灵县、泽州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等多项罪名,分别依法对侯喜明、张猛将、孙倩、李刚等33名刑事犯罪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

泽州县人民法院

集中宣判的案件均经过法庭依法开庭审理,合议庭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展开法庭调查,主持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出示了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旁听了案件宣判。

今年以来,山西法院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坚持以人民中心,坚持依法严惩,标本兼治,切实打好扫黑除恶主动仗攻坚仗整体仗,不断夺取专项斗争新胜利。 

(原题为《山西法院强势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今日集中宣判6案61人》)

    责任编辑:马世鹏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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