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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收取高速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首发集团被罚20万
北京青年报5月26日报道,昨天,市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对北京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首发集团在2016年“十一”期间,对6座小型客车收取了10元高速通行费,违反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车通行费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被罚款20万元。
市发改委公布的“罚单”显示,2017年1月13日至2017年2月10日期间,市发改委依法对首发集团收取高速通行费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2016年10月3日,该公司对举报人驾驶6座小型专用客车(民用房车)收取了高速通行费10元。即在重大节假日,对7座以下(含7座)的小型专用客车(民用房车)收取了高速通行费。这一收费行为,明显违反《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37号)“免费通行的车辆范围为行驶收费公路的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的规定。
根据“罚单”的判定,首发集团这一收费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采取扩大收费范围的方式多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于高速公路收费系统是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车型划分标准ABCDE五类车型统计,因此无法计算该公司的违法所得。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市发改委责令首发集团立即改正采取扩大收费范围的方式收取高速通行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规定,首发集团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款;若逾期不缴纳罚款,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原题为《“十一”收取高速费,首发集团被罚20万:首发集团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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