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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一起聊聊“结婚彩礼”那些事儿
彩礼,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为聘礼、财礼等,是指男方家庭于婚前给付女方家庭一定数额的金钱及礼物,以表达男方为了迎娶女方的一种诚意以及决心。
“结婚彩礼”并不是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针对由结婚彩礼产生的纠纷案件的案由通常被认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在我国,婚前男方给予女方彩礼的现象相当普遍,甚至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那么,如果婚后出现夫妻二人感情不和,最终导致离婚的情况,男方婚前所支付的“彩礼”,女方是否应予返还呢?
彩礼的性质
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呢?长期以来,不论是理论界亦或实务界针对“结婚彩礼”的性质认定均存有争议。目前学术界关于“结婚彩礼”的性质主要有附条件赠与说和不当得利说。根据我们国家在司法实务领域的实践来看,我国主要采取“附条件赠与说”。
附条件赠与说
即认为“结婚彩礼钱”是男方对女方附条件的赠与。所谓附条件赠与,也即女方与男方结婚,一旦双方结婚完成,则“彩礼”的赠与行为就发生效力,“彩礼”归受赠人所有。否则,赠与行为无效,之前收到“彩礼”的女方家庭负有返还义务。
哪些情况下女方应返还
男方婚前支付的“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司法实践,女方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需返还“彩礼”:
1.双方订婚,同居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的,彩礼需返还;
2.双方订婚,领取结婚证,但未共同生活,离婚的,彩礼需返还;
3.双方订婚,领取结婚证,后离婚。但男方因婚前支付彩礼,造成其离婚后生活困难的,彩礼需返还;
4.双方订婚,共同生活,已有孩子,未领取结婚证,后离婚,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作者:陈珂
原标题:《来,一起聊聊“结婚彩礼”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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