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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10万元借条复印件起诉还款,这场官司能赢吗?

2023-01-11 18:1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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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

槐法案例【2023】05

借条是证明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直接证据,但如果出借人拿的是借条复印件,这场起诉借款人还钱的官司还能赢吗?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西客站法庭牟阳法官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孟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2月10日,孟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0万元转到孟某账户,孟某给了刘某一张借条,载明:“今借用10万元。孟某,2017年2月10日。”2019年12月,刘某通过微信向孟某催要借款,孟某表示“最近困难,再缓缓”。刘某无奈,于2022年1月将孟某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孟某偿还借款10万元。

孟某辩称,首先钱已经还给刘某,并于当日已销毁借条原件;其次,刘某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故刘某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一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1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刘某的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刘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银行转账记录及双方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刘某向孟某出借10万元借款的事实。孟某答辩称已经归还10万元借款,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孟某辩称该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涉案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刘某可以随时向孟某主张还款。刘某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向孟某主张还款致使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孟某对借款予以认可。至刘某向槐荫法院递交起诉状之日即2022年3月1日,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最终,槐荫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等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孟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没有提交证据原件的情况下,复印件通常是无法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经过证据补强,如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且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则可以证明案件事实。本案中,刘某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起到关键作用,与借条复印件相互印证从而达到证明借款事实的效果。

借条作为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关键证据,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当场出具,明确欠款数额、偿还日期、利息、借款人信息等内容,切实保存好借条原件的同时可以留存复印件,以备不时之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七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原标题:《持10万元借条复印件起诉还款,这场官司能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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