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以案说法】千方百计躲避执行,典型案例带你了解“拒执罪”!

2023-01-11 18: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2022年,长汀法院为提高执行威慑力,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持续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树立司法公信力,营造尊重生效判决、崇尚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现看两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看看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01

案例一

涂某拖欠钟某工资、某制造公司货款、李某等人的借款共计9万余元而分别被起诉,经法院判决后仍未自觉履行义务。钟某、某制造公司、李某等人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向涂某发出报告财产令,但其隐瞒收入未向法院报告,涂某具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情形,法院依法将涂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查明涂某名下有奥迪牌车辆,法院查封后,经向涂某送达执行裁定书、《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等材料后,其拒不向法院交车也不履行法定义务。长汀法院将涂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涂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长汀县公安局立案后,涂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涂某在龙岩某公司上班,累计工资收入117830元;另涂某还于2019年至2021年期间承接广告牌工程,共有收入87100元,共计收入204930元。该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支出外,其尚有收入122950元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长汀法院于2022年7月19日判决涂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被执行人涂某有收入却不履行法院判决确认的债务,涂某宁愿做失信被执行人也不自觉承担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该案警示有能力履行义务却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应尊重生效判决,做到诚实守信,否则不仅要承担失信的后果,甚至将自己陷入刑事责任的泥潭。

02

案例二

李某因向罗某借款未及时归还产生民间借贷纠纷。经长汀法院审理判决李某应偿还罗某借款33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归还借款,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李某名下的坐落于长汀县汀州镇某路房产,并作出拍卖变卖的执行裁定书,要求李某及其他房屋占有人退出上述房屋交付法院执行,但限定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退出房屋。2021年1月,该院通过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将上述房屋拍卖成功,并再次责令李某将该拍卖房屋腾空交付竞买人,但李某拒不配合法院工作,多次阻碍执行。2021年7月,法院先后向李某送达《预罚款通知书》、《拒执犯罪线索预移送刑事侦查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李某迁出房屋,李某收到该文书后,只腾空部分,仍然与其妻居住在拍卖的房屋内。2021年 8月,长汀法院将该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立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于2021年11月将全部房屋腾空交付买受人。长汀法院经审理后于2022年1月12日判决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生效法律文书载明当事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应当本着诚实守信原则履行确定的义务,但其房产被查封后,在法院多次书面要求其退出房屋供法院执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其名下的房产成功拍卖后,对法院多次“提醒”、“警告”熟视无睹,以各种理由不配合法院处置,拒不迁出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长汀法院果断“亮剑”,将被执行人移送追究拒执罪,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给予威慑,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

原标题:《【以案说法】千方百计躲避执行,典型案例带你了解“拒执罪”!》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