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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多年未结婚,期间购买的房子归谁所有?

2023-01-13 12:0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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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两人系情侣关系,在一起同居多年,但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同居期间,两人各自管理各自财产,无任何财产混同。

张某名下原本有一套房产,后在同居期间另外出资购买一套房产,并将这两套房产交给李某打理。同居多年后,张某又通过贷款购买一套自住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现在两人关系破裂,欲解除同居关系,李某认为两人同居长达十多年,早已形成了夫妻关系,于是要求分割张某名下的房产以及所产生的增值部分。

那么李某是否能分割呢?

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同居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且与婚姻关系存在差异。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在法律层面上,夫妻互相享有权利义务,是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以相互继承遗产;而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相互继承遗产。

虽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因为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为了保护同居关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最高院规定了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方式。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关系解除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自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实际中,因考虑到双方的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时间以及社会公序良俗等因素,在分割同居财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优先约定原则;(2)无约定的,实行“谁购买归谁所有”原则;(3)赠与财产归个人所有原则;(4)照顾妇女儿童利益原则。

在上述案件中,因为张某与李某属于同居关系,且财产归各自管理,也无其他约定,因此遵循“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则,李某无法分割白某名下的房产。但是由于李某帮助张某管理多年房产,从照顾妇女儿童利益原则出发,理应获得部分补偿。

总的来讲,由于同居关系所形成的财产关系比较复杂,不能简单的认定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从多方面来考虑具体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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