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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丹东: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首付比例20%,最高可贷80万元
1月9日,辽宁省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印发《丹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实施细则》明确丹东市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格的80%;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承办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根据《实施细则》,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已结清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改善条件再次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0%;夫妻双方名下有一套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的,按二套房贷认定,购买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购买二手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
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情况、信用情况、购房价格、借款期限、贷款额占总价款比例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两人及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有一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贷款比例方面,(1)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格的80%;已结清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改善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格的60%;购买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格的50%;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格的80%;
(3)购买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60%;顶层房屋、单独阁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50%。
贷款额度的计算按“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贷款年限”计算,还贷能力系数为35%;夫妻双方及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合并计算。可贷额度不超过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含近12个月内补缴金额)的15倍,账户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稳定月收入的60%。
贷款期限按借款申请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计算,即男职工可贷至65周岁,女职工可贷至60周岁,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贷款期限可延长至65周岁。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算;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申请二套住房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同档次公积金贷款利率1.1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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