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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致11伤公交车纵火案罪犯被执行死刑
中新网柳州5月24日消息,5月24日,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11·21”柳州公交车纵火案罪犯宋某执行死刑。
2014年11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宋某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行经柳州市八一路与跃进路交叉路口时,因车辆无牌证被执勤交警依法暂扣。宋某对处罚不满,趁执勤交警不备,拔脱该机动三轮车化油器油管接口,点燃泄漏的汽油焚烧被扣车辆,后逃离现场。
之后,宋某产生在公交车上放火以报复社会的念头,并决定在行车路线长、设备好的9号快速公交车上作案,以造成更大的社会影响。当日18时04分许,宋某将事先准备好的一塑料壶汽油装入一纸箱内,携带该纸箱和打火机在柳州市西江路双龙苑公交车站登上桂B393XX快9公交车。
2014年11月21日,柳州市屏山大道一辆搭载约40名乘客的快速公交车(BRT)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人为纵火燃烧事件。 资料图当该公交车行至该市屏山大道与天山路交叉路口时,宋某用打火机点燃其座位倒数第二排靠右窗下的汽油,火势迅速从车辆后部蔓延至全车,造成2名乘客受重伤、6名乘客受轻伤、3名乘客受轻微伤,价值445200元的公交车被烧毁,宋某亦被烧伤。
作案后,宋某逃离现场,于同年11月24日晚在广西梧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随后,检方以涉嫌犯放火罪、故意杀人罪对宋某提起公诉。2016年7月27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宋某涉嫌放火罪一案,并于同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宋某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宋某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本文原题为《广西柳州致11伤公交车纵火案罪犯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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