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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浮梦录︱郭梁氏之死 (下)

王元崇
2018-05-24 17:5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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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天朝法度尊严

泰拉纳威伏法以后,两广总督阮元写了一封长长的名为“米利坚国夷船水手伤毙民妇照例审办”的奏折,呈递道光皇帝。

阮元描绘当日案发场景:意大利水手泰拉纳威在艾米丽号上把50文钱放进一个水桶后,用绳子把水桶吊下放到郭梁氏的小船上,指明要买香蕉和橙子。郭梁氏取钱后,把十几枚香蕉和十几个橙子放进水桶,然后泰拉纳威再吊上去。泰拉纳威嫌少,让郭梁氏多给一些,郭梁氏不肯,用英语回答说要多给钱才能添加。泰拉纳威不依,双方遂吵闹起来,郭梁氏的嗓门越来越高。泰拉纳威为了避免船长发现受到斥责,情急之下顺手取了船上的一只瓦坛子扔下去,讵料瓦坛底棱穿透郭梁氏笠帽,正中其右边脑袋,郭梁氏应声落水。眼见母亲被打落水,郭亚女高喊救命,叶秀和陈黎氏赶到,随后郭苏娣赶到,捞起了业已毙命的郭梁氏和江中漂着的她的笠帽。

阮元的奏折如此绘声绘色,以至于我们不得不怀疑其中某些细节的真实性。比如水桶问题,泰拉纳威自己和双方证人都没有提到水桶,泰拉纳威有可能只是拿着瓦坛子买水果然后再用这个坛子砸到了郭梁氏的头上。再比如郭梁氏和泰拉纳威的争吵,也不见于目击证人的描述,否则汉英夹杂的吵闹,必然将旁边的陈黎氏和叶秀招引过来劝解。至于泰拉纳威担心被船长斥责而扔瓦坛子去砸郭梁氏,看上去更像是一种基于中国社会上下尊卑观念而做的臆想和解释。

然而,阮总督的这个奏折,叙事详尽,逻辑性强,案发时间、地点、受害人、凶手、案发原因、行凶经过、所用凶器、目击证人和证物,一清二楚,完全符合封疆大吏向朝廷汇报的干练风格。

阮元进而描述了番禺知县汪云任如何和美国领事斗智斗勇,最终让美方屈服,中方对凶手进行审判后,“照例绞决,以彰国宪”。最后,阮元对此案做了一个最后的结案总结:

第一,“夷人”买取食物,本来都是官府买办,民妇郭梁氏私自前往卖售香蕉橙子等物,实在不合事体,但该民妇业已被伤身亡,毋庸追究;

第二,粤海关弹压夷船官差叶秀,应照不当,按律要杖打80下,折责发落;

第三,美国船主在此案中非常配合,“尚属恭顺畏法”,连同坐保洋商黎光远和翻译蔡懋一起,毋庸追究;

第四,黎光远和蔡懋从县衙牢房释放;

第五,允许美国货船开舱买卖,但饬令该处民众小船不许私自赴外国船只卖给食物,“以杜衅端”。

此外,阮元通过伍秉鉴传知美国领事威里各,要知道“天朝法度尊严”,既然前来贸易,“自应安静守法”,领事和船主都要提醒船内水手不要滋事逞凶。如果已经酿成事端,该领事应该当即查明寻衅生事之人,“立时指名交出,听候地方官查审究办”,“切勿袒庇诿延,自取重咎,以仰副天朝恩溥怀柔之至意”。

郭梁氏一案就此结案。

阮元申禁民船私赴外国船只做买卖,也是一纸空文而已。上图为1841年8月26日英军攻陷厦门时候的场景图(美国康奈尔大学亚洲图书馆藏),可以看到四艘正和中国炮台守军交火的英军军舰,而近景处却是一艘中国做买卖的驳船,局部放大后可以看到一名中国人摇着小舢板,其他两名中国人在搬运东西,看上去这场中英之间的战争并没有影响到他们的生意

后续:美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取得

郭梁氏一案,或者说泰拉纳威一案,是1784年美国商船首次赴华贸易到1844年中美签订《望厦条约》的整整60年间,两国之间唯一一次涉及治外法权(extraterritoriality)的交涉。

中方从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抓捕嫌疑人,到审理定谳和最后行刑,完全行使了司法主权,最终按照本国法律惩办了外籍船员。美方也获得了粤省当局公开的提交给朝廷的汇报,所以中方没有向美方隐瞒什么情况,案情是十分透明的。美国人虽然对中国官员的一些行事方法表示不满,对中国的法律的一些表现也不认可,但美国驻广州领事以及商船船员都非常谨慎地遵守中国法律,没有干涉中国的司法执行程序。

此后,中美贸易继续发展,美国也没有对这件事予以太多关注。1822年,当时的美国总统詹姆斯•门罗(James Monroe,美国第5任总统,1817–1825年在位)和国务卿约翰•昆西•亚当斯(John Quincy Adams,美国第6任总统,1825–1829年在位;1817–1825年之间任门罗总统内阁的国务卿),分别写信给中国的道光皇帝和两广总督,但均未送达。美国并没有做进一步的努力,也没有应在粤美商的吁请派遣正式的驻广州领事。当时的内阁专注于美洲事务,发展出了一套被后人称为“门罗主义”的政策,而对东亚几乎没有什么像样的方针,以至于有人认为当时美国对东亚地区的政策就是没有政策。

英国人对泰拉纳威案的兴趣远比美国人要大,因为这关系到英国在中国的治外法权问题。在泰拉纳威案结案一个多月以后的1821年12月15日,英国军舰“涛配兹”号(Topaze)在零丁洋(伶仃洋)下锚,派遣一支没有武装的取水队伍到伶仃岛取淡水。该取水队遭到了持着长矛和竹棍的当地民众的驱赶,英军派遣了一小队士兵上岸掩护取水队回撤。在与中国民众的冲突中,英军14人负伤,中国方面2人丧生和4人受伤。

涛配兹号船长理查德森(Richardson)致信两广总督阮元,要求惩办最早的滋事者,但是拒绝阮元要求受伤船员上岸接受中方检查的提议。理查德森虽然允许了一个中国官员到船上来,但拒绝中方到英国国王的船上进行官方调查,这一点和美国艾米丽号顺从地接受番禺县上船调查甚至在船上公开审理船员截然不同。阮元还要求英方交出两人接受审判,抵偿死去的两名中国人,这一点也被理查德森拒绝。理查德森提议回到英国后,由英国法律制裁伤害了中国民众的英国水手,但遭到了阮元的拒绝。

广州于是要求英国大班和临时组成的英国委员会负责此事,并于1月11日停止与英国贸易。但阮元最后意识到英国大班无从控制英国军舰,遂与英方和解,派员登舰做了一次非正式的交流。2月23日,对英国贸易重启,此案也就不了了之。

从1821年中美、中英命案交涉的对比可以看出,此时正在高歌猛进地进行全球殖民的英国人已经非常重视在中国的治外法权,皇家海军尤其如此,不允许中国官员上舰做正式调查,也敢于和广州当局对立。美国商船则显得十分顺从,在整个交涉过程中没有就治外法权问题与中方纠缠;相反,美方允许中国官员在其船只上设立公堂,而公堂之上飘着的是美国的星条旗,而且美国领事知道得一清二楚,也没有提出任何要通过美国法律审理此案的建议。这种场景,在英国人看来是不可想象的。

1804年一名英国人所绘中国地方官审判一名妓女的场景;出自《18世纪中国的服饰、历史和海关》,纽约:波特兰出版社,1988年,第193页

英美在华的这种态度,也反映出了两国政府对待东亚地区国家的不同政策。1826年6月,即英国在第一次英缅战争(1824年3月-1826年2月)中获胜后不久,英国东印度公司代表亨利•伯尼(Henry Burney, 1792-1845)与临近的暹罗国(即泰国)的国王拉玛三世(1824–1851在位)签订了《大不列颠与暹罗国王条约》,旨在划清英属邦土和暹罗所属邦土的界限。其中第2条规定说:“如果英国所属的任何地方或者国家攻击了暹罗人的话,暹罗人不能径直去报复这个地方或者国家,而应该首先向英国人通报事由,由英国人真诚地调查真相;如果错误在英国人一方,英国人会对其错误加以惩罚。如果暹罗所属的任何地方或者国家攻击了英国人的话,英国人不能径直去报复这个地方或者国家,而应该首先向暹罗人通报事由,由暹罗人真诚地调查真相;如果错误在暹罗人一方,暹罗人会对其错误加以惩罚。”

表面上,这个规定中英国和暹罗的权力是对等的,但因为英国系外来的殖民势力,所以此一规定实际上使英国多少获得了针对暹罗的治外法权。到1855年英国和暹罗签订《包令条约》(又称《宝宁条约》)(Bowring Treaty)时,英国就在条约第二款内明确获得了在暹罗境内的领事裁判权(consular jurisdiction),严重破坏了暹罗本国的司法独立。英国的殖民主义政策在这个过程中也暴露的淋漓尽致。

1833年3月,美国派往远东的代表爱德门德•罗伯兹(Edmund Roberts ,1784-1836)与暹罗国王拉玛三世签订了美国史上第一个与亚洲国家的条约,即《暹罗国王与美利坚合众国友好通商条约》,共十款内容。其中的第九款明确规定:“雅国商客人等至暹国者,必须奉行暹国之各法律。”(此处的“雅国”指美国,暹罗当时称呼美国为“雅弥理嘉合省国”)也就是说,美国并没有要在暹罗获得治外法权的企图,这与英国人咄咄逼人的做法很不相同。

1833年美暹条约,以暹罗文、英文、汉文和葡萄牙文四种语言签署,因为暹罗人不懂英文,美国人不懂暹罗文,所以汉文和葡萄牙文实际上充作了翻译语言。暹罗素来被清朝认为是朝贡外藩之国,但暹罗对与清朝的双边关系存在根本不同的认知

1834年,英国人忽然将泰拉纳威案旧事重提,讵料引发了美国人的强烈反弹。1834年1月,英国伦敦的《季刊评论》(Quarterly Review)发表了一篇文章,谈到英国侵犯中国法律已经到了使中国人不得不采取各种手段抓捕肇事者的程度了,但其中提到说当年在泰拉纳威一案中,美国人把这个可怜的意大利人作为替罪羊交了出去,用来挽救一个美国凶犯的命。《季刊评论》的这一说法,引起了美国人的不满。1835年1月,美国的《北美评论》(North American Review)发表了长篇反驳文章,指出美方没有以牺牲泰拉纳威来包庇任何犯罪的美国船员,《季刊评论》的说法是子虚乌有。《北美评论》援引了1834年1月《中国丛报》(Chinese Repository)上的报道,诉说了这次事件的经过,表明美国没有包庇自己的国民。《北美评论》同时指出:

我们的读者已经很清楚地知道,中国的法律就像米底亚人和波斯人的法律一样素来如此,杀人必须偿命。我想我们也不需多费笔墨去论证中国的法理。另外,在中国法律之外还有的一个更受人尊敬的准则,是国际法(the law of nations)上的,即一个外国人自愿进入一国管辖范围之内后就有遵守该国法律的义务。

五年以后,英国人发动了鸦片战争,并通过1843年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获得了在华领事裁判权,即英国人在中国犯罪,交由英国领事官按照英国法律审判惩罚,这是治外法权的具体表现,也是对中国司法主权以及国家主权的严重破坏。

1844年7月,美国代表顾盛(Caleb Cushing,1800–1879)同两广总督耆英在澳门望厦签订了《美利坚合众国与中华帝国和平、友好和通商条约》,其中第21款赋予了美国在华领事裁判权。这项权利的获得,本身不是美国政府的指示,而与顾盛本人的政治野心和谈判要求直接相关。

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第21款内容,美国由此获得了在华领事裁判权

事后,顾盛在辩护如何攫取在华治外法权时表示,基督教国家的法律可以保证基督教国家之间彼此的权利和义务,他们也接受作为共同原则的国际法,然而占着全球大部分地区的回教国家和异教国家并不认可国际法,故而国际法实际上只是基督教国家的法律,而中国作为一个并不信教的异教国家,也应该和土耳其等回教国家一样,不能用他们自己的法律去审判基督教国家的国民。顾盛的这种从宗教角度区分国家及其法律适用范围的诡辩,并不是所有人都认可,而且后来也遭到了中华民国杰出的外交家顾维钧先生的驳斥。

然而,在鸦片战争以后,即便没有顾盛,美国作为一个西方国家获得在华治外法权也不过是时间问题,这恰是当日中国最为悲哀的地方之一,当然也是后世的我们最应该警醒的地方之一。美国的这一在华司法特权一直到1943年1月中美签订《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条约》(Treaty for Relinquishment of Extraterritorial Rights in China)时才最终废止,到彼时为止,美国已在华享受了差不多整整100年的治外法权。

清末出现的著名的“时局图”,描绘了中国要被列强瓜分的严重危机

1821年郭梁氏之死是一出悲剧,但郭梁氏身后也是幸运的,毕竟广州当局严肃调查和惩处凶手了。这是鸦片战争爆发前将近20年的事,而20年以后,随着英法美等国家纷纷获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即便有再多的郭梁氏有此悲惨之涉外遭遇,中国司法也爱莫能助了。

以领事裁判权为具体标志的外国在华治外法权,是界定近代中国社会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状态中“半殖民地”特征的主要因素之一;另外一个主要因素是集行政、立法和司法于一体的在华外国租界,例如最早建立也影响最大的上海公共租界(包括法租界、英租界和美租界三部分),有如国中之国。

这背后是一幅更大的图景:近代欧美的炮舰外交、殖民主义以及帝国主义,伴随着近代科学技术、商业资本和国际法体系,一并涌入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非基督教国家。文明(civilization),开始以西方话语为中心,在全球范围内空前广泛地被殖民者和被殖民者重新界定并层级化,而这种层级化直接为治外法权的存在提供了合法性。上述美国代表顾盛从基督教和非基督教两个尺度来辩护其攫取的在华治外法权一事,就是明证之一,因为按照顾盛之逻辑,只有在中国、土耳其、埃及、印度等国家均变为信奉基督教的国家之后,方可与美欧基督教国家享得对等的司法权利和国际法权利,这种逻辑的背后恰是一种对文明的差序理解。

这进而可以解释为何19世纪初期以来大批美国传教士蜂拥入华,在他们看来,“拯救中国”或者建设一个崇仰基督教的“新的中国”乃是其推动世界文明进步之责任。19世纪中期,随着达尔文的生物学进化理论与斯宾塞的社会学理论的结合,一种被后世称为“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思潮遍布殖民主义国家,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成为国际政治中的现实游戏规则,对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的世界历史轨迹产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影响,乃至于我们今天仍旧或多或少地生活在为这种轨迹所定位的历史空间之内。

1869年9月25日美国纽约的《哈珀周刊:文明之刊》(Harper's Weekly, A Journal of Civilization)刊发的Hunk E. Dore的插图,题为“最后一个加入家庭的成员”(The Last Addition to the Family),画中表现的是美国的象征哥伦比亚女士(Lady Columbia)怀抱着一名夸张化的中国婴儿,意味着基督教的美国要拯救幼稚的、尚未开化的中国,使其进入欧美中心的国际大家庭(即the family of nations)。文明的差序、基督教的救世情怀、美国对中国的理解及其对中国未来的展望等等,皆一览无余

在此近代历史的大背景之下,我们再回过头来审视中方在郭梁氏一案中所实践的司法主权,也就具有了别样的意义。这个案件背后的清代中国的司法主权和国家主权的独立,犹如流星划过历史的夜空,我们看到了它在那里,闪耀光芒,似乎触手可及,却终究不能阻止它的消失。

    责任编辑:单雪菱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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