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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简阳法院办一离婚案多处出错,称系“瑕疵”已三次道歉
卢蓉用红色中性笔,在一份法律文书中划出十余处她认为有问题地方,并注明是哪里出了错,这是她从教数十年来为学生批改作业养成的习惯。
这份法律文书是四川省简阳市法院为卢蓉出具的,她说,因为文书中呈现出的这些问题,17年来,她一直在寻求一个交代。
该案的庭审笔录中,没有开庭地点,也没有诉讼参与人的相关描述。澎湃新闻记者 陈雷柱 图这份法律文书涉及卢蓉与前夫的离婚案。
简阳市法院于2001年9月24日作出的一份民事调解书显示,卢蓉与前夫贾某当天经法院调解离婚,除电脑、沙发、电视、音响等家具及家电外,孩子的抚养权及房屋所有权均归贾某所有。
卢蓉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在这起离婚案件中,法院先后出现当事人姓名书写错误、案件受理通知书未明确证据提交期限、被告人签收应诉通知书时间先于立案时间、庭审笔录没有开庭地点及诉讼参与人的相关记录等多个问题。
对此,简阳市人民法院近日回应称,该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确实存在多处办案瑕疵,“目前已对相关办案人员进行处分,并先后三次向当事人当面道歉。”
该案的一份婚姻关系现状证明书中,多项内容显示为空白。澎湃新闻记者 陈雷柱 图女子被法院调解离婚,但称未见过法官
结婚11年后,2002年1月,卢蓉离开了她与前夫贾某曾居住了近8年的家。那一天,贾某告知她两人已正式离婚,她因此不得不从家中搬走。
该案的一份送达回证显示,被告签收应诉通知书的时间为2001年9月19日,此时案件尚未立案。澎湃新闻记者 陈雷柱 图离家后,卢蓉敲响了一名同事家的门。这名同事至今仍记得卢蓉来她家借宿时的情景,“那天晚上,她只带着一条电热毯来到我家,希望能借宿一段时间,我那时才知道她离婚了,出于同情把她留了下来。”
离婚后的最初几年,卢蓉一直租住在同事或亲友家中,直至2009年才有了自己的住房,但多年来,她一直过着独居的生活。
如今,卢蓉已53岁,她回忆称,1990年她毕业后,被分配到简阳市某高中任教,贾某也被分配到简阳市某乡镇医院任职。1991年1月15日,二人领取了结婚证。卢蓉后来一直用“相濡以沫”来形容她最初的那几年婚姻生活,但她没有想到,这段婚姻最终只维持了11年就结束了。
卢蓉称,自1999年开始,贾某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不在家,到2000年她也因工作原因,经常住校不能回家,两人逐渐产生隔阂。
“我确实曾赌气提出过离婚,但从未去过法院,没有递交过诉状,也没见过任何一名法官。是贾某与法院一名书记员来我家骗我签的字。”卢蓉称,自己与前夫的婚姻关系最终就这样经法院调解终止了,“我2002年1月离开了家,但调解书早在2001年9月底就下达了。”
2001年9月24日,简阳市法院就该离婚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称,该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关系较好,1992年9月7日育有一子,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均感和好无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书显示,原告芦蓉与被告贾某达成协议自愿离婚;婚生子女随被告生活;夫妻财产中住房归被告所有,电脑、电视、洗衣机、沙发等家具电器归原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4万元,于2003年12月底以前付清。
时隔17年,卢蓉提及自己的离婚案仍十分气愤。澎湃新闻记者 陈雷柱 图案卷出现多处差错,法院未受理被告就收到应诉通知
案卷中出现的多处差错,让这起离婚案显得疑云丛生。
据卢蓉与贾某的结婚证显示,她在结婚时登记的姓名为“卢容”,而该案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及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中显示的原告姓名则为“芦蓉”。此外,在该案的民事诉状、送达回证、婚姻关系现状证明书以及庭审笔录等材料中,显示的原告姓名又为“芦容”
卢蓉说:“如此混乱的一套案卷,让我无法分清到底谁是谁,法院也无法证明离婚调解书中的‘芦蓉’就是我。实际上,在这起案件中出现的差错远不止这一处。”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除姓名书写不一致外,一份由简阳市人民法院印制的当事人婚姻关系现状证明书中,没有明确填表时间,没有明确填表人职务及与原被告的关系,也没有村主任、居委会主任及单位领导的签字盖章。
案卷资料显示,简阳市法院在2001年9月20日收取了原告的诉状,同一天内,法院签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向被告贾某签发了应诉通知书,制作了对被告贾某的询问笔录,并进行了庭前调解,形成了庭审笔录。但受理案件通知书中没有填写限定原告提供证据的日期;被告应诉通知书送达回证中显示签收日期为9月19日,系原告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的前一天;庭审笔录中没有开庭地点,也没有诉讼参与人的相关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的案卷中,一名书记员李某的签字,曾先后出现在送达回证签发人、预交诉讼费经办人、庭审笔录询问人以及民事调解书书记员一栏。卢蓉说,李某在这起案件中行使多项职责让她无法理解,“这个李某就是曾被贾某带到我家里让我签写文件的书记员。”
卢蓉说,案卷中有一份送达回证显示,她是在2001年9月24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当天签收了这份调解书,“但实际上,这份调解书是我前夫给我的。当年他把法院书记员带到家里后没几天,曾提起过拿到了调解书,当时说的是‘假离婚’,我也没往心上去。直到2002年1月,他赶我走的时候,我才第一次看到了这份调解书,是他拿给我的。”
法院称系工作失误已当面道歉,两人被处分
离婚后最初几年,卢蓉一直在简阳市租房住,也很少向外人提及她的遭遇。2004年,她因工作调动,从简阳移居成都,新的环境让她开始对离婚往事有所释怀,愿意对亲友讲述自己的遭遇。一次偶然的机会,她从一名亲属口中得知,自己经历的这起案件可能存在问题,遂向法院提出申诉。
2009年3月4日,经由卢蓉申请,简阳市法院作出一份民事裁定书称,该院于2001年9月24日对“芦蓉”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01)简民初字第05-175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误,应予补正,裁定将“原告芦蓉”补正为“原告卢蓉(别名卢容)”。
然而,在这次的裁定中,简阳法院再次出现差错,将案号中的“157”写成“175”。
2014年初,卢蓉以原审程序错误、贾某诱骗其离婚等原由,向简阳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简阳法院以“该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民事调解书是正确的”等为由驳回了卢蓉的再审申请。
此外,简阳法院曾于2015年6月30日及2018年5月2日先后两次对卢蓉信访事件作出答复,并表示该案有一定瑕疵,但这些瑕疵并不影响该案的实体处理。
5月17日,简阳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该案在办理过程中确实存在原告姓名书写错误、受理案件通知书填写不完整、应诉通知书签收时间审核不严、庭审笔录记录不完整、送达回证签发人书写不规范以及案号书写错误等6处差错,“但这些问题都属于办案瑕疵,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该负责人称,在卢蓉离婚案中,该院存在的上述瑕疵经由卢蓉反映后,已于2015年和2018年3月、4月先后三次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对办理该案的审判员曾某及书记员李某进行处分。
对于书记员李某在案件中行使多项职责一事,该负责人称,该案发生于2001年,法院人少案多,“书记员有时相当于法官助理,在办案过程中承担多项职责也是正常现象,但在本案中,她在送达回证时,存在书写不规范的情况。”
对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薄守省认为,书记员在该案中充当送达回证签发人、预交诉讼费经办人、询问笔录询问人,在一定程度上行使了法官职权,“法院如果认为这种做法是正常现象,应当提供法律依据。此外,该案中先后出现多处差错,有的甚至严重违反程序。这么多问题汇聚在一起,一句‘笔误’,不能让人信服。”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蒋照军认为,民事案件中原告姓名书写错误,至少说明立案时没有严格把关,如果名字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则是重大瑕疵,“此外,受理案件通知书没有明确举证时间也属于重大瑕疵。”
蒋照军说,这起案件中,法院在一天时间里先后完成了从收取诉状到进行庭前调解等6个法定程序,虽然是启动了简易程序,但违反常识,“案件中被告签收应诉通知书的时间先于立案时间,这一矛盾不能以一句简单的‘笔误’回应了事,应调查其产生的具体原因。此外,庭审笔录中没有地点及诉讼参与人,理应究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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