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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离婚之后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法院如何判?
父母协议离婚后,
约定婚生子女随一方生活,
另一方能否要求变更抚养权?
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8日,原告李某和被告刘某因感情不和经民政局自愿离婚。婚生女儿李小宝经双方协商由被告抚养。2022年5月,原告李某将被告刘某诉至绥芬河市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原告认为,被告离婚后一直没有工作,没有固定住所,而且有糖尿病,无法给李小宝提供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特向法院请求变更李小宝的抚养权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当初离婚时,原告同意被告抚养李小宝的条件是不给被告任何财产。且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能够给李小宝良好的生活环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被告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上述争议说明原、被告都希望李小宝能够随自己共同生活、都关注李小宝的健康成长,都想为孩子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因此,应当认定2017年11月8日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关于李小宝由被告抚养的约定是各方权衡利弊后作出的最佳选择,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李小宝的利益,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李小宝年龄较小,对事物的识别、判断能力较弱,周围环境对其影响较大,稳定的环境有利于李小宝的健康成长。原、被告离婚后,李小宝已经适应了与被告共同生活的环境。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离婚后被告的生活条件或者身体健康发生了不利于李小宝随被告共同生活的变化,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原标题:《【以案说法】离婚之后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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