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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门卫在食堂义务帮工时摔成伤残,食堂承包人被判担责五成
建筑工地的门卫利用午休时间在工地的外包食堂帮忙,不慎摔成伤残。南通市通州法院日前判决这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判令食堂承包人李某承担50%的责任,赔偿7.2万余元。
孙某是一名退休工人,在某建筑公司工地上从事生活区域的门卫、保洁工作,与承包工地食堂的李某相识。2018年开始,孙某利用午休到李某承包的食堂打扫卫生、洗碗、抹桌子等,李某每月支付一定报酬,后孙某嫌报酬低,不再去食堂务工。
2020年,孙某又自愿到李某承包的食堂帮忙。李某因缺人手未拒绝,同意孙某免费用餐,不再支付劳动报酬。同年8月30日,孙某在食堂帮工时摔倒,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对孙某因摔伤造成的14万余元损失,雇请孙某的建筑公司和李某均不愿承担责任。孙某将两者告上法院,认为其受雇于建筑公司,午休时到李某的食堂义务帮工,因地面湿滑摔伤,建筑公司、李某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公司辩称,孙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区域受伤,行政管理部门已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明确孙某系自愿在午休时间到李某承包的食堂帮忙时摔伤。李某辩称其与孙某不存在雇佣或劳务合同关系,对孙某的摔伤也不存在过错,不应负责。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退休后在工地从事生活区域门卫及保洁工作,建筑公司发放工资,形成劳务关系。但本案中孙某的摔伤并非在为建筑公司提供劳务中造成,而是利用午休时间自愿到李某承包的食堂帮忙时摔伤,孙某与李某构成义务帮工关系。据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同时规定,帮工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义务帮工时应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孙某之前在食堂务工,对工作流程、环境、要求等应已熟悉,其在帮工过程中摔倒受伤,自身也有过错,应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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