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兄弟俩约定其中一人不用赡养母亲,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原创 陈宏光 上海法治报
俩儿子就父母的赡养问题私下达成协议,
约定其中一子不再承担赡养义务,
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
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子女赡养老人纠纷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长子和次子之间的赡养父母协议,不能免除长子赡养母亲的法定赡养义务。
作为一项法定义务,赡养老人的义务是不能通过协议免除的。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
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就在第四十九条明确: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潘轶:赡养老人是一项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
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就在第四十九条明确: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民法典》也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作为一项法定义务,赡养义务当然是具有强制性的。如果子女不赡养老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老人可以提起诉讼。
由于人身行为无法强制,因此此时老人只能要求子女以支付赡养费的形式来履行赡养义务。
对于赡养纠纷,通过调解解决往往是比较好的,通过社区、司法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第三方的介入调解,可以倾听双方的想法和诉求。一旦自愿达成调解,亲情关系就有可能一定程度上修复,这对老人来说无疑比仅仅获得一点赡养费要好得多。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明确赡养要求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专章形式规定了“家庭赡养与扶养”,明确了赡养的具体要求。
和晓科:虽然《宪法》和《民法典》中对于赡养的规定比较简略,但是《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专章形式规定了“家庭赡养与扶养”,明确了赡养的具体要求: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赡养义务不能通过协议约定免除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明确: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李晓茂:作为一项法定义务,赡养老人的义务是不能由子女达成协议而免除的。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明确: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但是该法也明确: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也就是说,由于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同,法律并不禁止在老年人同意的情况下,赡养人之间就具体赡养方式达成协议,因为这样的协议首先确保了老年人的知情权,同时也往往是有利于老年人权益的。
对于赡养问题,《民法典》还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此外,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往往还和继承的权利相关。
《民法典》明确: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上述规定中提到的“扶养”,实际上即包含了赡养的意思在内。
■链接
子女签署“不赡养父母”协议 法院:法定赡养义务不可免
据“人民法院网”报道,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子女赡养老人纠纷案。
李某(妻子)与张某(丈夫)系夫妻,两人共生育四个子女,丈夫张某于1998年10月去世。
张某去世后,其长子和次子于2017年2月17日达成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已去世的丈夫张某由长子赡养,妻子李某由次子赡养。生活起居、医病及以后各种事情均由次子承担,长子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自丈夫去世后,长子对李某不尽赡养义务,2022年8月,原告李某将四个子女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长子和次子之间的赡养父母协议,不能免除长子赡养母亲的法定赡养义务,因原告李某自愿跟随次子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法条之规定,判决原告李某跟随次子生活,四被告应自2022年8月1日起每人每年承担赡养费3518.3元(2022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073.2元)。
对原告以后发生的应由其承担的医疗费用(以医疗单位有效票据为准),由照顾原告生活的次子先行垫付,再由四被告均摊给付,四个子女均服判息诉。
整理 | 陈宏光
编辑 | 王菁
原标题:《兄弟俩约定其中一人不用赡养母亲,这样的协议有效吗?律师解析》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