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杭州出台蓝领公寓租赁管理办法,今年要建10000套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8-05-22 18:32
地产界 >
字号

5月22日,杭州《蓝领公寓(临时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对蓝领公寓的需求申报、人员准入、房源分配、后期运营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申报、分配、运营等环节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蓝领公寓(临时租赁住房)建设是杭州2018年全力打好新“六场硬仗”中的重要工作,也是缓解城市运转所必须的保洁、保安、餐饮、物业等服务性行业外来务工人员租房难问题的有效手段。今年,杭州将筹集建设蓝领公寓10000套(间)。

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不含富阳、临安、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下同)范围内政府主导、国有主体投资运营的蓝领公寓的租赁管理。

管理机构和负责内容——《办法》明确了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蓝领公寓的租赁管理工作,确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蓝领公寓受理、审核、配租、运营监管等工作。同时,《办法》规定各区政府(管委会)可指定蓝领公寓的实施主体为专门运营机构,蓝领公寓产权属国有的,也可委托品牌租赁企业作为运营机构。

申报主体和申请人条件——《办法》规定了租赁蓝领公寓一般由外来务工人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蓝领公寓管理机构进行申报,入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需同时符合非市区户籍、稳定工作、市区无房、未申请住房保障及其他区蓝领公寓等条件的原则性条款。

规范申报程序——《办法》对蓝领公寓申报的基本程序予以规范,明确蓝领公寓由用人单位按受理、公示、申请、审核等程序进行申报,落实用人单位申报职责。同时规定申报结果经蓝领公寓管理机构审批后,需在区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公示,接收社会监督。

统筹调配——《办法》明确各区蓝领公寓管理机构在统筹配租房源数量和用人单位租赁需求的基础上,根据供需情况,向用人单位调配一定数量的房源,调配结果在申报的用人单位范围内予以公开,并要求用人单位内部确定入住对象时应优先安排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的职工。

租金标准——《办法》提出蓝领公寓的租金标准应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和运营管理成本等因素,按低于同类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骗租等违规情形处理方法——用人单位或入住人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租蓝领公寓的,或存在未按时缴纳租金、未实际居住、转租出借房屋、擅自安排他人入住、擅自装修、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将房屋用于违法活动等情形的,蓝领公寓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运营机构依照合同约定收回房屋,并可采取媒体曝光、通报监察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限制申报市区蓝领公寓等措施处理。

2018年杭州九个城区蓝领公寓选址情况

本文图均为 杭州住保房管微信公众号 图

部分已开工建设项目:

▲江干区:馨家公寓项目

馨家蓝领公寓项目分为一期和二期,两处选址位于备塘路以西浜河部落北侧,一期在原有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厂房的基础上进行改造,二期则为新建项目,预计一期筹建房源190套,二期筹建350套,目前,馨家一期样板房(如图)已建成。

馨家公寓一期鸟瞰效果图

馨家公寓样板房

馨家蓝领公寓户型面积上以小套型宿舍为主,满足基本居住空间;装修布局上简洁、清爽、实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公共配套上设有食堂(公共厨房)、洗衣房、超市等,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下城区:王马里项目

王马里项目位于下城区长木村岳帅里144—148号,总建筑面积5303平方米,主体结构完好。项目临近地铁口、交通方便、周边配套成熟。最大限度利用原有建筑空间,优化户型,将300套房源优化为328套。

公寓外观上结合背街小巷整治,立面改善,提升品质,户型上设置夫妻标准房、多人合住房及单人间等不同面积房间。

以下为蓝领公寓(临时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全文

为进一步做好蓝领公寓(临时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筹集建设临时租赁住房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房租赁〔2017〕1号)及《关于加强临时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杭房租赁〔2017〕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不含富阳、临安、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下同)范围内政府主导、国有主体投资运营的蓝领公寓的租赁管理。

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蓝领公寓的租赁管理工作,确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蓝领公寓受理、审核、配租、运营监管等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三、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结合本辖区内蓝领公寓筹建情况及物业、餐饮、保洁、保安等服务性行业的实际,统筹确定蓝领公寓申报要求和范围,分类、分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杭州市住房租赁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租赁办”)备案后,方可通过各区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及其他渠道对外发布蓝领公寓受理通告。通告中应明确受理对象、受理时间、受理流程、房源情况、租金标准等内容。

四、租赁蓝领公寓,一般由外来务工人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蓝领公寓管理机构进行申报,入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为非杭州市区户籍,且申请人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二)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金;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杭州市区无房;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同时申请市、区两级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区蓝领公寓。

(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符合申请地政府(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入住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仅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五、用人单位按以下程序申报蓝领公寓

(一)受理。用人单位按照蓝领公寓受理通告的要求,受理本单位符合入住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核对校验。

(二)公示。用人单位将申请材料规范、完整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房产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5天,并接受举报。

(三)申请。用人单位汇总本单位蓝领公寓入住申请人员信息、租赁需求后,向蓝领公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相关材料。

(四)审核。蓝领公寓管理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用人单位及入住申请人员相关信息在区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确认单位租赁及申请人员入住资格。

六、各区蓝领公寓管理机构在统筹配租房源数量和用人单位租赁需求的基础上,根据供需情况,向用人单位调配一定数量的房源,调配结果在申报的用人单位范围内予以公开。用人单位根据已确认入住资格人员的相关条件在单位内部确定房源入住对象,并优先安排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的职工。

七、各区政府(管委会)可指定蓝领公寓的实施主体为专门运营机构,蓝领公寓产权属国有的,也可委托品牌租赁企业作为运营机构。运营机构具体负责蓝领公寓的运营管理,应通过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确保蓝领公寓租赁运营、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安全秩序等日常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鼓励和引导采用智能门禁、人脸识别、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加强蓝领公寓运营管理。

八、用人单位根据房源调配结果及确定的入住对象,与运营机构签订蓝领公寓租赁合同,并统一纳入杭州市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

九、蓝领公寓租赁合同可参照《杭州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但合同中应载明各方主体相关情况、入住人员信息、房屋坐落和面积、设施设备状况、租赁期限及用途、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押金、租赁期间相关费用、房屋使用及修缮、合同变更和解除、停止租赁的情形、房屋腾退及验收、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主要内容。

十、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蓝领公寓所在地块的开发进度合理确定相匹配的租赁期限。

十一、蓝领公寓租金标准应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和运营管理成本等因素,按低于同类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十二、用人单位应当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按时缴纳租金、水电费、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并协助蓝领公寓运营机构做好入住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三、租赁期限内,入住人员退出蓝领公寓的,用人单位应及时调整安排其他具备入住资格的人员入住,并向运营机构申请办理租赁合同变更手续。一个月内未按规定调整的,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运营机构依照合同约定收回房屋。

十四、用人单位出现倒闭、破产、歇业、注销、吊销或各区政府(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再符合申报要求和范围的,应主动配合运营机构办理退房或合同变更手续;原入住人员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可由符合条件的新的用人单位提出租赁申报,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十五、租赁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用人单位如需继续租赁的,应按程序重新向蓝领公寓管理机构进行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房屋。

十六、用人单位或入住人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租蓝领公寓的,或存在未按时缴纳租金、未实际居住、转租出借房屋、擅自安排他人入住、擅自装修、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将房屋用于违法活动等情形的,蓝领公寓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运营机构依照合同约定收回房屋,并可采取媒体曝光、通报监察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限制申报市区蓝领公寓等措施处理。

十七、蓝领公寓管理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各区政府(管委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蓝领公寓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十九、本办法由市租赁办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刘畅
    校对:余承君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