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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民间借贷中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出借人是否能够主张利息
2018年杨某向王某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间为一年,一年期届满后,杨某未能按期还款,故向王某提出延期归还。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了一张借款期限为一年的《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某3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条出具后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杨某陆续向王某偿还5万元,后杨某未归还剩余款项,以致诉讼。诉讼过程中,王某主张杨某归还的5万元系借款利息,杨某则主张归还的5万元为本金。
裁判要点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人民法院不支持出借人主张的利息。借贷双方即未约定逾期利率也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本案裁判结果
王某可向杨某主张逾期利息,但不能主张借期内利息。法官认为:首先,因王某与杨某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故双方之间的借款应视为无息借款,杨某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归还的5万元应在本金中予以扣除,故杨某应当偿还剩余本金25万元。其次,杨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按约定足额归还款项构成违约,应当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以未清偿的款项为基数按照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初审:王建荣
复审:屈丽莉
终审:斯那曲宗
供稿:三坝法庭
排版:吴妍
微信号 :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民间借贷中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出借人是否能够主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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