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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进入领海不报告?我国海洋主权不容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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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况
近日,两艘外轮进入我国领海未向海事部门报告,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不仅挑战了法律的权威,还是对我国海洋主权的亵渎。珠海海事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通知船方,对其进行严厉批评,责令其补报。船方认识到错误立即补报并主动致信道歉。
船方道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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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时,应持有国际协定为这种船舶所规定的证书并遵守国际协定所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下列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潜水器;
(二)核动力船舶;
(三)载运放射性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可能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的其他船舶。
前款规定的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应当持有有关证书,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指令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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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析
外国籍船舶在他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而沿海国根据维护国家主权、保障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管理需要,可以对存在较大安全和污染风险的船舶实行特殊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明确要求潜水器、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等特殊船舶进出我国领海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方面,通过船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及时掌握船舶信息、船员信息,从而更好地开展信息服务、助航服务、交通组织服务,有效规范航行秩序,保障船舶船员航行安全;
另一方面,由于这些特殊船舶本身或其载运货物的化学、物理等特性,在海上运输过程中会对船舶、人员、财产、环境产生威胁,上述船舶一旦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或货物泄漏,对海上交通和海洋环境可能带来严重破坏,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报告信息,可以对上述船舶航经水域是否存在敏感区域,是否具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等进行预判,以便做好相应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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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要求
● 报告内容:
船名、呼号、IMO编号、船位、抵离港名称、时间及其他有关信息等。
● 报告时间: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
● 报告方式:
船舶或其代理可以通过下列任一方式报告:
网 站:https://www.sh.msa.gov.cn/chnshiprep;
电子邮箱:chnshiprep@shmsa.gov.cn;
传 真:+86-21-66072764;
电 话:+86-21-65089469。
温馨提醒:报告是实施监督检查的重要前置条件,请各航运公司、外国籍船舶和船舶代理主动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动态,接受我国法律法规的约束。
供稿丨珠海港口海事处
图文丨吴子棹
原标题:《以案释法 | 进入领海不报告?我国海洋主权不容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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