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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和离婚后签订的补充协议,哪个效力更高?
众所周知,夫妻双方自愿离婚,需要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可能有些离婚当事人会发现离婚协议上约定的内容执行起来很麻烦,不方便执行,或者对约定的内容表示异议,因此会在事后签署一份《补充协议》。
但是这时候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补充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不执行,认为无效,从而引发新的纠纷。那么离婚后签订的补充协议,和离婚协议,哪一个效力更高?
张先生和王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名下的一套共同房产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补偿张先生50万元。
离婚后,王女士在不经意间发现张先生曾在婚内多次出轨,忍不了的王女士便找到张先生,提出将补偿给张先生的50万变为10万。出于愧疚,张先生答应了王女士的要求。然而,没过几天张先生就反悔了,拿着离婚协议去法院要求王女士履行协议内容,支付50万元的补偿款。
那么此时,王女士到底该支付10万元补偿款还是50万元补偿款呢?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事后签署的补充协议有没有效。根据《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本编规定。
由于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在离婚登记时已经解除,其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一般不涉及身份关系,因此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可以对之前的离婚协议制定补充协议的。
一般来说,合同以及协议的有效与否主要看以下四点:
(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
所以只要离婚后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不是对婚姻关系等内容做出新的约定,且符合以上四个条件,都是有效的。
回归到上述案件,王女士与张先生在离婚后达成的补充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不存在恶意串通,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这份补充协议是合法有效的。王女士应该支付张先生10万元补偿款,而不是50万元。
为了减少纠纷的产生,建议大家在签署补充协议时约定,若离婚协议的约定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这样更有利于后期维权。
最后总结一下,离婚之后,男女双方对目前还有处分权的财产进行重新分割,所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都是有效的。但是律师还是建议所有离婚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一定要小心谨慎,毕竟签署完离婚协议后,想要对方配合签署补充协议就不是那么容易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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