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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买卖营业执照、对公帐户违法吗?法院为你科普一下!|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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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是国家机关对社会及公务活动管理的
重要载体和依据
制作使用的合法性
关系到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和社会公众的依赖性
所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属于国家机密
不可制假进行贩卖
任何伪造、变造、买卖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均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22021年2月至2021年4月
王某某、李某某组织宋某某等5人
到某省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及企业对公银行账户
收购10家企业的
营业执照和对公银行账户
后以每套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2万元
其中二被告人
出售的某公司对公银行账户
共转入陈某某被诈骗案
涉案资金58万元
案发后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分别补偿
被诈骗人陈某某7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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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其行为均已构成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
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
均系主犯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
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
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行为
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及到案后认罪、悔罪表现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
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
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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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
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随意买卖将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他们可能会利用这些证件
从事网络诈骗、洗钱等
违法犯罪活动
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侵蚀社会诚信根基
必须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要自觉增强法治意识
保护好个人信息和证件
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
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张棣
原标题:《擅自买卖营业执照、对公帐户违法吗?法院为你科普一下!|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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