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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千万房产权属争议十年:被指伪造的建房证和找不到的档案
两张建房用地许可证,同一字号、同一盖章、同一字迹,除了申请用地人的姓名不同外,其它都一模一样。而其中一张的用地人姓名,明显是在另一张的基础上修改的。十余年来,长沙人邓必南通过诉讼等多个渠道,均无法撤销这张涉嫌伪造的建房证。如今,这张建房证对应的位于长沙梅溪湖的房屋,正面临拆迁,价值千万元。
对这一有伪造痕迹的建房证,何以难以维权?
长沙市、望城区、岳麓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次答复的理由是,“无法查到该建房证的办理资料,不能认定该证真实性,也无必要进行重新审查。”
而在邓必南看来,“建房证涉嫌伪造明显,政府部门办证存在问题,怎么就没必要审查了?造成我这么大的损失,难道就这么算了?”
2023年1月6日,澎湃新闻获悉,目前,该起千万元房产的权属纠纷民事案件,正处于二审当中。
邓必南在涉案房屋门口,目前房屋出租给片区拆迁指挥部。澎湃新闻记者 庄岸 图
叔侄建房背后的“冒名顶替”
“他自己把材料提供给侄儿子办(建房)手续,这是他家的丑事。”12月12日,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廖运华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
邓必南是湖南省公安厅退休干部。1987年,他创办了一家汽车修造厂,安置400多名退伍军人就业,还先后培训退伍军人5000多人。同时,他和妻子两家的亲戚也都在他的厂里工作。“我亲侄儿邓再华将应该登记在我名下的建房证,登记在他自己和他父亲、也就是我哥哥邓必夫的名下。同时,邓必夫的建房证涉嫌伪造。”
在法院的判决书中,邓必南是这样介绍的:1991年其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以转让方式从第三人黄定威处获得涉案的一宗140平方米土地用于个人建房,因侄子邓再华也想建房,于是其在前述土地隔壁另征地110平方米,用于邓再华个人建房。1993年房屋建成,邓必南在建房用地上建房563.84平方米,北侧邓再华个人建房用地建房389.12平方米。由于邓必南工作繁忙,故委托邓再华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及建房事宜。
这是一幢位于长沙枫林三路的三层小楼。两处地基垂直交叉、融为为一体。据2014年7月2日长沙市望城区住房保障局的调查,1996年,该局天顶房管所凭邓必夫和邓再华的个人用地许可证复印件(两本证为同一编码0009358号)和具结书办理了坐落在天顶乡望城坡清水村的邓再华(望房权天顶字第70061)和邓必夫(望房权天顶字第70060)的房屋所有权证。档案资料上显示邓必夫的个人建房证复印件有伪造嫌疑。
左为邓必夫的建房用地证,右为邓再华的。两张证号、笔迹一致,左边名字有明显粘贴痕迹。
邓必南介绍,在将自己办的厂房“交给国家”后,2002年,他想拿自己的个人房产搞抵押,“这时邓再华说,哪有什么你的房产证。”邓必南随后开始维权。
涉案房屋就位于他厂房的正对面。“由于当年的建房手续都已经交给侄儿邓再华,我只好重新收集证据。”他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先后找了土地出让方黄定威、8名见证他建房的工人、两名施工人员、天顶乡燕联村的村民作证。这些证词基本证实,位于邓必南厂房对面、319国道旁的四层房屋,是邓必南和邓再华两人的个人建房。
邓必南曾经办的工厂,位于涉案房屋马路对面。
房产证上,真的没有邓必南的名字吗?2009年4月,通过《民主与法制时报》等媒体介入,邓必南从岳麓区房产部门亲眼看到了权属登记证书,确实是邓再华和邓必夫。但同时,他发现了一个重大瑕疵,即建房用地许可证上“邓必夫”的名字,是在“邓再华”的名字基础上粘上去的。
这张涉嫌伪造的用地许可证,何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档案中有一份由邓必夫出具的“具结书”,并称“由于房屋产权证件和有关资料散失,无法提供。今后如上列房屋在产权问题上与其他单位或私人发生异议,概由我承担法律责任。”邓必夫于2015年5月22日去世。
叔侄建房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建房证又为何会出现明显涂改?12月12日,邓再华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拒绝解释,但表示,“你去找法院、找自规局,他们都有结论的。”
对此,邓必南无言以对。他信访、申诉、打官司十来年,几乎穷尽了所有途径,均未取得对他有利的结论。
建房证真实性无法认定?
在发现建房证明显伪造后,邓必南首先想到的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刑事控告其侄子伪造证据,但公安没有受理。
邓必南在整理资料
2014年7月2日,长沙市望城区住房保障局就邓必南举报《邓再华、邓新华、邓必夫合谋造假国家公文诈骗他人财产刑事案件》进行了“回复”。除了认定了上文提到了邓必夫的个人建房证复印件有伪造嫌疑外,回复还提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回复”称,2014年7月29日,该局去函望城区国土资源局,请求认定邓必复、邓再华个人建房许可证的真实性,半个月后,得到的回函是,“难以对同一编码0009358号两本个人建房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随后,该局法规科工作人员和产权所负责人一行三人到岳麓区住建局调阅了相关档案资料且带回其复印件,随即送函到岳麓区国土资源局,请求认定涉案建房证真实性。岳麓区国土资源两次回函,结果也无确切认定。
之后,该局主管局长一行三人到市住建委请求住建委的领导和法规处进行了业务指导。通过上述工作得出的结论是:“依职能,只有原发证机关望城县国土资源局才有职权对邓必夫和邓再华的个人用地许可证的真实性进行认定。”
望城区住房保障局最后表示,“目前在未取得国土部门认定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真伪的情况下,工作到此已无法继续。”
邓必南不接受该结论,“建房证涉嫌伪造明显,怎么会工作无法继续?”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邓必夫的房屋所有权证。但直至2015年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立案登记制,该案才得以立案。然而,立案之后,2015年8月20日,长沙市望城区法院以邓必南“未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起诉、案件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其起诉。邓必南不服上诉,3个月后长沙中院维持了该裁定。
邓必南转而继续进行信访。
2022年8月16日,长沙市自规局望城分局对邓必南再次“回复”。其罗列的不能满足邓必南请求的答复中,再次重申了八年前的观点,“因无建房许可相关档案,无法查实相关建房许可证的真实性,故我局无法对该个人建房许可办证过程进行审查。”此外还强调,因行政区划调整后,不再由其行政管辖;基于邓必南的败诉判决,“你们请求撤销邓必夫的房屋所有权证,已经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裁决。”
“无审查必要”
在行政维权无望之下,邓必南向岳麓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然而,基于有瑕疵的建房证并没有撤销,法院也驳回了他的请求。
2022年4月20日,岳麓区法院一审认为,涉案房产自1996年就登记在邓再华、邓必夫名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实行登记生效原则,2005年邓必南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证,但该行政诉讼被驳回。
同时,邓必南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委托建房事实的存在,也未充分举证证明实际参与了房屋建造过程。邓必南曾借款20万元给邓再华,根据庭审中《欠条》《收条》的内容,即使邓必南有对案涉房屋的出资,双方以10万元的价款对案涉房屋的纠纷进行了处理。
综上,法院认为,“邓再华及其父亲邓必夫自1996年取得房屋产权证后至今二十几年,邓必南仅于2015年提起过一次行政诉讼,邓再华及邓必夫长久稳定的对案涉房屋进行使用并拥有所有权,邓必南夫妇主张拥有案涉房屋所有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邓必南发现,问题又回到了原点,他不接受法院的一审结论,遂提起上诉,同时,他继续向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及信访。
1996年4月22日,国务院批复了湖南调整长沙市市辖区行政区划,涉案房屋原属的望城区被调整为岳麓区管辖。邓必南的信访在望城区、岳麓区再到湘江新区之间兜转。
2022年4月14日,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针对邓必南申请行政执法监督进行了回复。回复称,该局收到邓再华称其取得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合法。
回复最后的结论,与此前望城分局的回复无异:“鉴于我局在档案中无法查询到办理国土字000938号《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的相关资料,故无法对该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的办理过程进行审查。且当时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故对邓必夫和邓再华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重新进行审查也无必要。”
12月12日,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廖运华除了强调这是一件家族丑闻外,还重申了官方的上述答复意见:维权已过时效、涉案房屋不属于望城区管辖,以及找不到档案、无法追责。
12月12日,站在即将拆迁的、位于长沙梅溪湖中心地带的涉案房屋门前,邓必南说,“建房证涉嫌伪造明显,政府部门办证存在问题,怎么就没必要审查了?找不到档案就不能追责?如果不是你们当年错误发证,会有我今天这么大的损失吗?”
对此,知名行政法专家、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认为,土地登记档案应当是永久保存,“现在没有档案,当事人维权不能,错误也纠正不过来,证明行政机关工作存在失职。实际上,仅仅从形式上审查,这个错误也是显而易见的。行政机关不能以期限为借口拒绝纠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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