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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村干部挪用公款5.78万元,判了!
近日,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挪用公款案件,被告人李某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时任澜沧县某村村委会副主任的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协助乡政府收取农户建房款时将其中5.78万元存入个人银行账户使用。其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结合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部分公款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澜沧县法院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出以上判决。被告人李某表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不应该为了谋取利益知法犯法,今后一定痛改前非,不再让家人朋友失望,对判决没有意见,不再上诉。
“我从小过着上半身有衣、下半身没裤、吃一顿饿一顿的生活,同龄的伙伴都去上学,自己却只能躲在后面偷偷地渴望,偷偷泪流满面,自从我11岁开始读书,一直很努力,一直品学兼优。”被告人李某在自书的忏悔反思材料中如是写道。
被告人李某自小父母离异,晚于同龄人6岁才开始念书的他,暗自发誓要通过知识改变命运。经过十五年的寒窗苦读,他毕业后一步一步实现自己的梦想,娶妻生子,过上了平凡但幸福美满的生活。好景不长,被告人李某逐渐放松了思想的警惕,放弃了用知识武装头脑的本领,结交了酒肉朋友,沉迷于网络赌博,每盘输赢从一百多元变为了一千多元,入不敷出的他,动了歪心思,对老百姓们的建房款打起了主意,辜负了群众的信任和期待,在不知不觉中滑入了违法犯罪的深渊,酿成大错。
被告人李某在大家的期待中,接过村组干部的担子,本应为民办实事,但他不保持初心、不注重学习、不敬畏法律、不坚守底线,任凭贪婪之心腐蚀思想防线,虽悔不当初,却是自食其果。
近三年来,澜沧县法院共审理职务犯罪案件11件12人,并处罚金200万元人民币,处没收财产50万元人民币,持续保持反腐败斗争高压态势,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下一步,澜沧县法院会持续履行审判职能作用,高质高效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以案释法,积极拓展刑事审判公开的广度深度,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切实将庭审现场变为警示教育课堂;以案说法、以案为鉴,使国家工作人员警钟长鸣,不断增强廉洁守法意识,做人民真正满意的干部。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村干部挪用公款5.78万元,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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