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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配合做好专设盲人医疗按摩岗位研究论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12月23日发布的《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297号(医疗卫生类290号)提案答复的函》(以下简称《答复函》),公布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答复全国政协委员郑建闽所提《关于进一步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公立医疗机构就业的提案》的具体内容。
其中,针对“关于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进入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从业的建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答复函》中答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盲人医疗按摩,是指由盲人从事的有一定治疗疾病目的的按摩活动。盲人医疗按摩属于医疗行为,应当在医疗机构中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属于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其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这些规定保障了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公立医疗机构的就业权益。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介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高度重视残疾人到事业单位就业相关工作。为规范事业单位进人行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等法规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并明确了公开招聘程序。同时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符合条件要求的都可以报名参加。2017年10月,为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7号),再次明确要求“用人单位要根据招聘岗位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招聘岗位条件,不得设置指向性或与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条件”。2021年10月,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配合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资委、中国残联联合出台《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21〕51号),其中明确了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办理入职手续或签订聘用合同。
下一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表示,我局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公立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相关工作,进一步强化残疾人就业保障。
针对“关于推动专设盲人医疗按摩岗位的建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答复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规定,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事业单位在备案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可以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岗位。
下一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表示,我局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设盲人医疗按摩岗位的研究论证工作,推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公立医疗机构实现更好的就业。
针对“关于通过对吸纳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的机构在评优选先等方面给予激励等措施的建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答复函》中答复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作为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对残疾人的表彰。一是积极开展相关表彰活动。2019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表彰了167名“全国自强模范”、33名“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其中包含了一定数量在促进盲人就业方面的先进典型。二是对中央单位和地方设立相关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给予积极支持。经报中央批准,同意浙江省设立全省自强模范暨扶残助残表彰、山东省设立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等表彰项目,此外,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专门设立了全国自强模范暨扶残助残表彰。
下一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表示,我局将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相关表彰中,向在促进盲人就业工作中表现优异的集体或个人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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